“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和“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商标”
2021-02-09《510/2006号条例》同时规定了“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Pro-tectedDesignationofOrigin,PDO)和“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商标”(Protec-ted
我国在多哈回合地理标志商标谈判中的立场
2021-02-09地理标志商标争论主要表现为欧洲国家与美、澳等新世界国家之间的分歧,但随着中国在全球经济中的崛起,为这一争论添加了新的声音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举世瞩目的新兴经济体,我国参
TRIPS谈判争论的地理标志商标扩大保护的后果的支持意见
2021-02-09对扩大保护后果的讨论主要涉及以下两方面内容: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反对扩大保护的观点认为,有的WTO成员只有少量地理标志商标,却要对其他成员(特别是欧盟国家)成百上
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
2021-02-09《110/2008号条例》第2条对烈性酒的定义和范围作了界定:烈性酒是供人类消费的,具有特定感官品质,酒精度至少为15%的酒精饮料,该饮料采用以下方法获取:“或者直接通过从自然
地理标志商标收回提案的历史背景
2021-02-09TRIPS协定第24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同意进行谈判,以加强根据第23条对单个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各成员不得援用第4~8款的规定(保护例外)拒绝该谈判或者拒绝签订双边或多边条
地理标志商标收回提案的提出和争论
2021-02-092003年1月,欧盟在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中提出了地理标志商标保护问题。欧盟认为,地理标志商标是许多农产品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理标志商标如果得不到有效保护,农产品价值必将严重受损
地理标志商标与通用名称
2021-02-09在多哈回合谈判中,通用名称是一个与地理标志商标相关的重要议题(即欧盟在农业谈判中提出的地理标志商标收回提案),成为新、旧世界地理标志商标纷争的热点之一。事实上即使在欧盟境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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