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多哈回合地理标志商标谈判中的立场
2021-02-09 19:02:16|174|起点商标网
地理标志商标争论主要表现为欧洲国家与美、澳等新世界国家之间的分歧,但随着中国在全球经济中的崛起,为这一争论添加了新的声音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举世瞩目的新兴经济体,我国参与多哈谈判的立场受到各方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2008年4月29日的TRIPS理事会特别例会上,我国代表就地理标志商标议题谈判阐述了以下观点:
就适用范围而言,中国支持将TRIPS协定第23条规定的保护扩大适用于所有地理标志商标,同时将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制度适用于所有产品。中国认为,这一注册制度仅适用于葡萄酒和烈性酒而不适用于其他产品是缺乏正当理由的。所有的地理标志商标都应受到平等保护,这样才能使所有成员受益于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并在成员国之间、不同产品之间达到合理的平衡。
就参与多边注册而言,中国只对涵盖所有产品的注册制度感兴趣,中国不会参加只适用于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多边注册制度。注册不能只保护部分成员的利益而对其他成员弃之不顾,这是不公平的。
就注册的性质而言,对于注册是否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应根据各成员的国内法和保护水平慎重考虑。此时应充分尊重地域性原则。
在现有主要提案中,应当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需求和利益。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可能费用高昂,构成沉重负担,必须对此予以考虑并通过特殊和差别待遇解决。
2008年7月我国与欧盟、瑞士、巴西、印度等国联合提出将地理标志商标议题与传统知识、基因资源披露议题挂钩的TN/C/W/52号提案,已如前述。在2008年10月29日的特别例会上,我国代表又对该提案作了进一步说明,指出这一提案明确表明了地理标志商标多边注册、扩大保护和TRIPS/CBD之间的本质联系,强调这些议题必须共同处理,如果在这三个议题之间不能达成妥协,就不可能使问题得到全面解决。除此之外,我国代表又重申了对扩大保护和多边注册的立场,以及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的主张。
2010年12月我国就发展中国家应享有的特殊、差别待遇提出以下建议:
自多边通报注册制度生效时起,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在5年过渡期后才须承担相关义务。在此期间,发展中国家仍有权在此多边制度中注册其地理标志商标。
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应免交注册费。
注册机关(秘书处)应当根据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请求,在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材料的翻译方面给予援助。地理标志商标的强保护扩大适用于其他产品,以及落实TRIPS/CBD,发达国家成员应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提供技术和资金合
为了便于地理标志商标多边通报和注册制度的实施,并将酒类作支持。为了尽可能高效提供技术援助和加强能力建设,世界贸易组织应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
对于最不发达国家而言,TRIPS协定第66条第1款亦适用于地理标志商标多边通报和注册制度、扩大保护以及TRIPS/CBD。
由上可见,我国参与地理标志商标谈判的立场有四个要点:一是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必须贯彻公平和平等原则,酒类地理标志商标的强保护必须扩大适用于所有产品,多边注册制度亦应适用于所有产品;二是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多边注册的效力应由各成员根据自己的国内法和保护水平自主确定;三是强调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给予特殊差别待遇,以达到实质的公平正义;四是坚持将地理标志商标多边注册、扩大保护议题与传统知识、基因资源披露议题挂钩,使这三个问题得到综合、全面解决。上述立场从我国实际出发,指出了地理标志商标差别保护的不合理现状,表达了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关切,充分照顾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诉求,真正体现了多哈回合“发展”之宗旨。
在2008年4月29日的TRIPS理事会特别例会上,我国代表就地理标志商标议题谈判阐述了以下观点:
就适用范围而言,中国支持将TRIPS协定第23条规定的保护扩大适用于所有地理标志商标,同时将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制度适用于所有产品。中国认为,这一注册制度仅适用于葡萄酒和烈性酒而不适用于其他产品是缺乏正当理由的。所有的地理标志商标都应受到平等保护,这样才能使所有成员受益于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并在成员国之间、不同产品之间达到合理的平衡。
就参与多边注册而言,中国只对涵盖所有产品的注册制度感兴趣,中国不会参加只适用于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多边注册制度。注册不能只保护部分成员的利益而对其他成员弃之不顾,这是不公平的。
就注册的性质而言,对于注册是否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应根据各成员的国内法和保护水平慎重考虑。此时应充分尊重地域性原则。
在现有主要提案中,应当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需求和利益。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可能费用高昂,构成沉重负担,必须对此予以考虑并通过特殊和差别待遇解决。
2008年7月我国与欧盟、瑞士、巴西、印度等国联合提出将地理标志商标议题与传统知识、基因资源披露议题挂钩的TN/C/W/52号提案,已如前述。在2008年10月29日的特别例会上,我国代表又对该提案作了进一步说明,指出这一提案明确表明了地理标志商标多边注册、扩大保护和TRIPS/CBD之间的本质联系,强调这些议题必须共同处理,如果在这三个议题之间不能达成妥协,就不可能使问题得到全面解决。除此之外,我国代表又重申了对扩大保护和多边注册的立场,以及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的主张。
2010年12月我国就发展中国家应享有的特殊、差别待遇提出以下建议:
自多边通报注册制度生效时起,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在5年过渡期后才须承担相关义务。在此期间,发展中国家仍有权在此多边制度中注册其地理标志商标。
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应免交注册费。
注册机关(秘书处)应当根据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请求,在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材料的翻译方面给予援助。地理标志商标的强保护扩大适用于其他产品,以及落实TRIPS/CBD,发达国家成员应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提供技术和资金合
为了便于地理标志商标多边通报和注册制度的实施,并将酒类作支持。为了尽可能高效提供技术援助和加强能力建设,世界贸易组织应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
对于最不发达国家而言,TRIPS协定第66条第1款亦适用于地理标志商标多边通报和注册制度、扩大保护以及TRIPS/CBD。
由上可见,我国参与地理标志商标谈判的立场有四个要点:一是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必须贯彻公平和平等原则,酒类地理标志商标的强保护必须扩大适用于所有产品,多边注册制度亦应适用于所有产品;二是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多边注册的效力应由各成员根据自己的国内法和保护水平自主确定;三是强调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给予特殊差别待遇,以达到实质的公平正义;四是坚持将地理标志商标多边注册、扩大保护议题与传统知识、基因资源披露议题挂钩,使这三个问题得到综合、全面解决。上述立场从我国实际出发,指出了地理标志商标差别保护的不合理现状,表达了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关切,充分照顾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诉求,真正体现了多哈回合“发展”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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