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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热不燃烧卷烟加热装置的制作方法

2021-01-07 14:01:07|264|起点商标网
加热不燃烧卷烟加热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新型烟草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加热不燃烧卷烟加热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现行的加热不燃烧卷烟的加热方式主要采用腔体内部中心加热,产生气雾。内部加热虽然可以将热量高效地供给给卷烟,但难以对整个卷烟均匀提供热量。如果考虑保证中心区域加热充分不过量,会造成卷烟外围常常加热不充分;而如果考虑保证外围加热充分,中心区域则已经产生碳化,影响抽吸口数和抽吸口感。

还有一部分加热不燃烧卷烟加热方式采用腔体内外围加热,即从外向内加热。但这种加热方式有两种缺陷尚不能解决:1、这种加热方式只适合细支烟支,常规烟支加热中心部分不能得到有效加热;2、这种加热方式使卷烟纸直接接受温度烘烤,纸的杂气影响卷烟口感。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加热不燃烧卷烟加热装置,以解决上述现有技术中的问题,实现对各种规格卷烟的外围及中心区域的充分加热,使卷烟受热更均匀,烟气更持久。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加热不燃烧卷烟加热装置,其中,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中设置有加热空间;

第一加热器,设置在所述加热空间的中心线上;

第二加热器,设置在所述加热空间的内壁与所述第一加热器之间的位置处;

控制机构,分别与所述第一加热器和所述第二加热器相连,用于分别控制所述第一加热器和所述第二加热器加热。

如上所述的加热不燃烧卷烟加热装置,其中,优选的是,所述第一加热器为针状结构,所述第二加热器为环形结构,所述第二加热器环绕在所述第一加热器的周围。

如上所述的加热不燃烧卷烟加热装置,其中,优选的是,所述第二加热器的半径为所述加热空间的半径的3/4。

如上所述的加热不燃烧卷烟加热装置,其中,优选的是,所述控制机构包括第一控制器、第二控制器和第三控制器;

所述第一控制器与所述第一加热器相连;

所述第二控制器与所述第二加热器相连;

所述第三控制器分别与所述第一控制器和所述第二控制器相连。

如上所述的加热不燃烧卷烟加热装置,其中,优选的是,还包括电池,所述电池分别与所述第一控制器、第二控制器和第三控制器相连。

本实用新型还提供了一种加热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加热不燃烧卷烟加热装置,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控制第一加热器加热至第一预设温度,并保持第一预设时长;

控制第二加热器加热至第一预设温度,并控制所述第一加热器加热至第二预设温度,所述第二预设温度小于所述第一预设温度。

如上所述的加热方法,其中,优选的是,所述第一预设温度为320°~420°,所述第二预设温度为200°~260°。

如上所述的加热方法,其中,优选的是,所述第一预设时长为60s~80s。

本实用新型还提供了一种加热方法,其中,采用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加热不燃烧卷烟加热装置,所述方法包括:

控制第一加热器和第二加热器加热至第三预设温度。

如上所述的加热方法,其中,优选的是,所述第三预设温度为300°~400°。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加热不燃烧卷烟加热装置及加热方法,通过设置第一加热器和第二加热器,可以使卷烟基体中心部位及中心以外的部位充分受热分解,同时通过第一加热器和第二加热器的先后配合加热,实现了加热不燃烧卷烟的分时段加热,使卷烟基体由内到外的各部位充分受热,保证了卷烟基体气雾的释放,使烟气更持久,提升了抽吸时长,避免了卷烟基体因过量受热而发生碳化以及卷烟基体的加速消耗。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加热不燃烧卷烟加热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加热不燃烧卷烟加热装置的俯视图;

图3为第一加热器和第二加热器的热量发散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100-壳体110-加热空间200-第一加热器

210-第一控制器300-第二加热器310-第二控制器

400-第三控制器500-电池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详细描述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所述实施例的示例在附图中示出,其中自始至终相同或类似的标号表示相同或类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元件。下面通过参考附图描述的实施例是示例性的,仅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而不能解释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如图1至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了一种加热不燃烧卷烟加热装置,其包括壳体100、第一加热器200、第二加热器300和控制机构(包括下文提到的第一控制器210、第二控制器310和第三控制器400);其中,壳体100中设置有加热空间110;第一加热器200设置在加热空间110的中心线上;第二加热器300设置在加热空间110的内壁与第一加热器200之间的位置处;控制机构分别与第一加热器200和第二加热器300相连,用于分别控制第一加热器200和第二加热器300加热。

在使用过程中,可以先控制第一加热器200工作,以先对卷烟基体中心部位进行加热,使卷烟基体中心部位的物质充分受热释放;然后可以控制第二加热器300工作,以对卷烟基体中心以外的部位进行加热,使卷烟基体中心以外的部位的物质得到充分加热并释放烟气物质。

由此,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通过第一加热器200和第二加热器300的先后配合加热,实现了加热不燃烧卷烟的分时段加热,使卷烟基体由内到外的各部位充分受热,保证了卷烟基体气雾的释放,使烟气更持久,提升了抽吸时长,避免了卷烟基体因过量受热而发生碳化以及卷烟基体的加速消耗。

其中,对于烟气需求量较大的特定消费者而言,为了能够满足其抽吸一口的烟气量,第一加热器200和第二加热器300可以同时工作,并持续至卷烟基体消耗殆尽,从而可以通过第一加热器200和第二加热器300的同步加热使卷烟基体的各部位同时受热挥发,从而能够有效增大抽吸一口时的烟气量。

进一步,第一加热器200可以为针状结构,第二加热器300可以为环形结构,第二加热器300环绕在第一加热器200的周围。

在该装置使用前,可以将卷烟基体插入至加热空间110中,使第一加热器200沿卷烟基体的轴线插入至卷烟基体的深处,同时使第二加热器300插入至卷烟基体上位于第一加热器200周围的部位,从而可以分别通过第一加热器200和第二加热器300对卷烟基体进行加热。

其中,第二加热器300的半径可以为加热空间110的半径的3/4。该半径可以满足常规烟支的使用需求,而对于细支烟支或中支烟支等规格的卷烟而言,该半径也可以做出相应的调整,对此,本实施例不作限定。

进一步,如图1所示,控制机构可以包括第一控制器210、第二控制器310和第三控制器400;第一控制器210与第一加热器200相连;第二控制器310与第二加热器300相连;第三控制器400分别与第一控制器210和第二控制器310相连。

第一控制器210和第二控制器310可以通过第三控制器400的控制分别独立工作,在使用过程中,具体可以通过第三控制器400控制第一控制器210先工作,以对卷烟基体的内部进行加热,然后通过第三控制器400控制第二控制器310工作,以对卷烟基体中心部位之外的位置进行加热。

其中,该装置还包括电池500,电池500分别与第一控制器210、第二控制器310和第三控制器400相连。

本实用新型一种实施例还提供了一种加热方法,该方法采用本实用新型任意实施例提供的加热装置,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s1、控制第一加热器200加热至第一预设温度,并保持第一预设时长。

步骤s2、控制第二加热器300加热至第一预设温度,并控制第一加热器200加热至第二预设温度,第二预设温度小于第一预设温度。

在使用过程中,可以先控制第一加热器200工作,以先对卷烟中心部位进行加热,使卷烟基体中心部位的物质充分受热释放;然后可以控制第二加热器300工作,以对卷烟基体中心以外的部位进行加热,使卷烟基体中心以外的部位的物质得到充分加热并释放烟气物质。其中,为了避免卷烟基体的中心部位物质分解过快、加速碳化,可以在第二加热器300工作的同时,使第一加热器200的加热温度降低至第二预设温度,由此可以减缓卷烟基体中心部位的分解速度,同时,由于第二加热器300的加热温度也会传递至卷烟基体的中心部位,由此可以保证卷烟基体的中心部位仍然能够正常分解,从而在延长了卷烟基体受热分解时长的同时,又保证了抽吸一口时的烟气浓度的恒定。

其中,第一预设温度可以为320°~420°,本实施例中优选为380°;第二预设温度可以为200°~260°,本实施例中优选为240°。此外,第一预设时长可以为60s~80s,本实施例中优选为70s。

在另一种实施例中,在该装置使用时,可以控制第一加热器200和第二加热器300同时加热至第三预设温度。该第三预热温度可以为300°~400°,本实施例中优选为350°。

其中,对于烟气需求量较大的特定消费者而言,为了能够满足其抽吸一口的烟气量,第一加热器200和第二加热器300可以同时工作,并持续至卷烟基体消耗殆尽,从而可以通过第一加热器200和第二加热器300的同步加热使卷烟基体的各部位同时受热挥发,从而能够有效增大抽吸一口时的烟气量。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加热不燃烧卷烟加热装置及加热方法,通过设置第一加热器和第二加热器,可以使卷烟基体中心部位及中心以外的部位充分受热分解,同时通过第一加热器和第二加热器的先后配合加热,实现了加热不燃烧卷烟的分时段加热,使卷烟基体由内到外的各部位充分受热,保证了卷烟基体气雾的释放,使烟气更持久,提升了抽吸时长,避免了卷烟基体因过量受热而发生碳化以及卷烟基体的加速消耗。

以上依据图式所示的实施例详细说明了本实用新型的构造、特征及作用效果,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但本实用新型不以图面所示限定实施范围,凡是依照本实用新型的构想所作的改变,或修改为等同变化的等效实施例,仍未超出说明书与图示所涵盖的精神时,均应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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