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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周期长与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时效性要求的冲突

2021-01-22 14:01:36|146|起点商标网
    (一)诉讼严格形式导致周期长

    毫无疑问,现代法律体系应当建立在形式合理性基础之上,以形式正义为基本理念。诉讼是国家强制性适用法律解决争议的过程。为了实现正义的目标,克服诉讼中他者的主观恣意,诉讼具有一套严格的技术规范体系。按照形式正义的基本要求,法院必须为当事人双方都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因此从提起诉讼到诉讼终结都具有严格的条件、方法、步骤和仪式。“法官能够对争议进行判断是通过程序所提供的制度性空间进行的,程序展开的进程就是司法权的运行过程,离开了程序,司法权无法实现对争议的介入,司法权的功能作用只能处于观念形态而无法转化为现实形态。”①正因为诉讼具有严格的形式要求,完成每一步的程序或步骤必然会耗费一定的时间,由此,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周期通常比较长。日本法学家小岛武司指出:“诉讼迟延是诉讼制度与生俱来的、现在依然困扰着法院的难题。诉讼迟延对于司法的运作来说,几乎可以说是一种宿命的慢性病。迟延是一种宿疾。当然导致诉讼解决争议周期长的原因是多样的,但是主要原因还在于诉讼对形式正义的追求。”

    (二)知识产权诉讼周期更长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诉讼的周期通常比一般普通民事案件还要长,一方面是因为知识产权争议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交错的复杂性,对于问题的澄清、整理等本身需要较长的时间。其中,诉讼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就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包括指导法官或者陪审团理解必要的技术性知识所花费的时间,或者将这样的问题委托专家解决所花费的时间,有时还需要借助审计程序来确定经济赔偿数额等争议中的时间耗费等。例如,技术鉴定程序有一套严格的规范和要求,包括鉴定的启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选任、鉴定事项和送鉴材料的确定、鉴定报告的出台、鉴定结论的质证和认证等。这样一整套的程序必然会耗费比较长的时间,从而导致审判周期的延长。

    另一方面,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除了完成一般民事诉讼所需要的程序外,经常还会涉及诉讼中止等情形,从而进一步加剧了诉讼周期的拖延。在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中,知识产权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授权、维持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往往交错进行,合同诉讼与侵权诉讼、权属诉讼相互牵连,导致中止诉讼的情形较多。例如,在侵权诉讼中,常见的诉讼中止的情形包括:因为权利归属产生争议引起的诉讼中止,被告在侵权诉讼之外又向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确权之诉以及案外人另行向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权属之诉,因知识产权权利效力引起的诉讼中止;①还有因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不同引起的诉讼中止。②虽然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审理一样,知识产权审判必须遵循法定审限制度,但是,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公布的《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鉴定期间、中止诉讼至恢复诉讼的期间均不计入审限。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案件的鉴定期间和中止诉讼期间往往很长。

    知识产权审判,特别是专利审判,周期长、拖延严重在世界各国都是普遍现象,这无法满足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时效性的要求。审判周期长不仅让争议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而且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正如有学者指出,“在微电子专利争议或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争议中,诉讼所耗费的时间通常比争议的产品生命周期还要漫长,损害赔偿金总是来得太迟,那时受害者已经受到了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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