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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客体的技术性、专业性要求争议解决的专门化

2021-01-22 14:01:42|214|起点商标网
    知识产权争议涉及领域、学科范围较广,争议类型跨度大,专业性强。这些争议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更多的涉及技术问题。知识产权是法律对在科学、艺术、技术、文化领域里的智力创造成果进行保护的权利,因此知识产权争议通常发生在上述特殊领域,“争议事实涉及从编导、摄制、出版到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弹性力学、化学配方、建筑材料、营养保健等多个专门领域。每一个案件都会进入一个很具体的专业科技领域”。

    从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来看,其中科技类案件,包括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等约占全部案件的70%以上。事实上,在各类知识产权争议中需要厘定的专业技术性问题普遍存在。例如,在技术合同争议中,认定和评价系争标的性质、质量、价值是否达到了合同约定或法定的验收标准;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和实用;在商业秘密争议中,对技术信息的公知性的判断以及双方生产方法、流程、工艺或特有的生产工具的同异性比较;在著作权侵权争议中,判断被指称侵权作品是否与原作品相同或相近似,被指称侵权作品是否剽窃、抄袭、歪曲和篡改了权利人的作品,尤其是计算机软件、电影作品和音像制品等侵权争议中涉及技术、音源同一性的情况;在专利侵权争议中,将所指称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判断被指称侵权产品是否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等。因此,与普通民商事争议相比,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与技术问题的联系最为紧密,而且新类型的知识产权争议伴随科学技术发展不断涌现。有学者指出,“技术问题是知识产权案件的核心问题”。

    同时,知识产权争议还往往表现出法律问题与专业问题高度融合的特征,争议法律关系复杂,既需要适用国内法,也要适用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符合国际惯例。知识产权具有非物质性的特征,没有外在的表现形态,权利客体的范围划定和权利内容的确定比有形财产复杂,完全依赖法律对该权利的范围和内容作出界定,因而这些与智力创造产品相关的法律往往有着相当程度的技术含量,通常只有那些具有相关技术和法律背景的专业人士才能充分地理解并把握。因此,在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院中都设置了专门的技术法官和技术调查官等专业人员,负责知识产权案件中技术性问题的处理和解决。例如,在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就有专门的技术调查官,主要职责是对现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等案件的必要技术事项进行调查专利保护范围,负责解释被告涉嫌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内涵,进行对比,并向法官作出口头或书面的说明。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法官队伍由技术法官和普通法官共同组成。审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时,审判庭法官构成的比例、人数、担任的角色都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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