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争议主体广泛性以及客体复杂性需要争议解决的多元化
2021-01-22 14:01:36|141|起点商标网
由于知识产权争议主体的广泛性、客体复杂性、利益的异质化、需求多元化、权益关系复杂化,很难用整齐划一的方式来解决各种类型的争议,也无法用万能的普适规则反映所有的利益需要和权利要求,争议的必然性和多样性决定争议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和多元性。
知识产权争议主体具有广泛性。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知识产品创新、传播和运用的法律制度,在这三个彼此独立而又相互影响、渗透的环节中,各相关利益主体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对立和矛盾,从而引发知识产权的权利争议。由于争议可能产生于利益分配的任何一个环节,涉及知识产品生产者、使用者、传播者、投资者等利益主体,而各个利益主体又可以分为更多的次级利益主体,因而造成不同层级的知识产权争议主体众多。同时,知识产权权利内容丰富,各种权能互相独立,内容各异,极具包容性和丰富性。例如,著作权中包含复制权、出租权、演绎权、播放权等,专利权分为许可权、转让权、独占实施权等。在权项分割的情况下,每一项权利的每一种权能都可以由相同或不同主体加以利用,由此知识财产之上存在多种权利形态和多重主体,不同主体围绕知识产品发生利益争夺和冲突。另外,由于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公开性、非消耗性特征,对同一知识产品的使用可以由不同主体在同一时空条件下进行。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发展,使得知识产品可以高速、方便地在国际互联网络中传播和利用,从而导致知识产权争议主体十分广泛。由于知识产权争议主体的广泛性、多样性,不同当事人对于通过争议解决所期望达到的意图和目的是不同的,当事人的身份、社会地位、实力、能力、价值观乃至性格、心理等诸多因素都会影响争议的性质、对抗程序和解决方式的选择。“争议的主体是争议解决机制的基本要素,争议主体的不同将直接导致具体争议解决方式的不同。”
同时,知识产权争议客体也具有复杂性、多样性,“争议的类型对争议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利于争议主体选择恰当的争议解决程序,也方便争议解决者采取更具针对性的手段解决争议”。①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覆盖了《TRIPS协议》规定的所有领域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商标、著作权和邻接权以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地理标识等。随着科技不断创新,在以微电子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和新材料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时代,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发生了显著变化,知识产权权能不断增加。例如,著作权客体从传统的印刷品发展到录音录像作品、电影作品,再到计算机软件、多媒体作品和电子数据库;专利权客体也从传统的机械制造品发展到与生物和信息密切相关的专利;商标权的客体从文字、图形组合的商标发展到动态商标、气味商标等。知识产权权能也在不断增加,例如著作权中新出现的出租权和公共借阅权、网络传播权以及专利权中的平行进口权、许诺销售权等。同时,在新技术革命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不断增加,权利冲突的争议越来越多。例如,过去,知识产权争议主要是技术合同争议、著作权争议、专利权争议和商标权争议等,近几年来出现了侵犯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争议;侵犯商业秘密、制作虚假广告、假冒知名商品商标等不正当竞争案件;还有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案件等。新类型争议不仅包括涉及没有明确法律规范或缺少具体法律规范的新问题的案件,还包括随着社会、经济、理论研究的发展,在传统知识产权争议类型中出现了新的问题。例如,有关诉前禁令的案件,有关反向假冒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有关植物新品种争议等。另外,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争议越来越多,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不仅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相冲突,知识产权各单项权利相冲突,还有侵权与权属争议及合同争议并存等。总之,知识产权客体无形性及其传播灵活性、便利性以及分散性的特征,使得知识产权争议相对于其他民商事争议而言,呈现出更强的多样性、异质性、流变性、复杂性。高新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数字技术和网络的广泛运用使得知识产品复制成本极低,传播速度更快,涉及面更广,知识产品通过各种渠道分散于拓展的经济空间中,同时为多个不同的利益主体所使用,必然增加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因此,随着知识产权权利内容发生显著变化,保护范围不断扩大,新的权项陆续产生,传统制度的不断变革,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方式和手段也应当灵活、丰富、多样,才能满足争议解决者解决争议时的各类特殊需求,才能根据争议不同类型选择或者设计不同的争议解决程序和方案,才能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及时救济权利,让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不同方式得以实施,从而推动知识产权法制发展。
知识产权争议主体具有广泛性。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知识产品创新、传播和运用的法律制度,在这三个彼此独立而又相互影响、渗透的环节中,各相关利益主体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对立和矛盾,从而引发知识产权的权利争议。由于争议可能产生于利益分配的任何一个环节,涉及知识产品生产者、使用者、传播者、投资者等利益主体,而各个利益主体又可以分为更多的次级利益主体,因而造成不同层级的知识产权争议主体众多。同时,知识产权权利内容丰富,各种权能互相独立,内容各异,极具包容性和丰富性。例如,著作权中包含复制权、出租权、演绎权、播放权等,专利权分为许可权、转让权、独占实施权等。在权项分割的情况下,每一项权利的每一种权能都可以由相同或不同主体加以利用,由此知识财产之上存在多种权利形态和多重主体,不同主体围绕知识产品发生利益争夺和冲突。另外,由于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公开性、非消耗性特征,对同一知识产品的使用可以由不同主体在同一时空条件下进行。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发展,使得知识产品可以高速、方便地在国际互联网络中传播和利用,从而导致知识产权争议主体十分广泛。由于知识产权争议主体的广泛性、多样性,不同当事人对于通过争议解决所期望达到的意图和目的是不同的,当事人的身份、社会地位、实力、能力、价值观乃至性格、心理等诸多因素都会影响争议的性质、对抗程序和解决方式的选择。“争议的主体是争议解决机制的基本要素,争议主体的不同将直接导致具体争议解决方式的不同。”
同时,知识产权争议客体也具有复杂性、多样性,“争议的类型对争议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利于争议主体选择恰当的争议解决程序,也方便争议解决者采取更具针对性的手段解决争议”。①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覆盖了《TRIPS协议》规定的所有领域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商标、著作权和邻接权以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地理标识等。随着科技不断创新,在以微电子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和新材料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时代,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发生了显著变化,知识产权权能不断增加。例如,著作权客体从传统的印刷品发展到录音录像作品、电影作品,再到计算机软件、多媒体作品和电子数据库;专利权客体也从传统的机械制造品发展到与生物和信息密切相关的专利;商标权的客体从文字、图形组合的商标发展到动态商标、气味商标等。知识产权权能也在不断增加,例如著作权中新出现的出租权和公共借阅权、网络传播权以及专利权中的平行进口权、许诺销售权等。同时,在新技术革命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不断增加,权利冲突的争议越来越多。例如,过去,知识产权争议主要是技术合同争议、著作权争议、专利权争议和商标权争议等,近几年来出现了侵犯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争议;侵犯商业秘密、制作虚假广告、假冒知名商品商标等不正当竞争案件;还有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案件等。新类型争议不仅包括涉及没有明确法律规范或缺少具体法律规范的新问题的案件,还包括随着社会、经济、理论研究的发展,在传统知识产权争议类型中出现了新的问题。例如,有关诉前禁令的案件,有关反向假冒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有关植物新品种争议等。另外,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争议越来越多,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不仅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相冲突,知识产权各单项权利相冲突,还有侵权与权属争议及合同争议并存等。总之,知识产权客体无形性及其传播灵活性、便利性以及分散性的特征,使得知识产权争议相对于其他民商事争议而言,呈现出更强的多样性、异质性、流变性、复杂性。高新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数字技术和网络的广泛运用使得知识产品复制成本极低,传播速度更快,涉及面更广,知识产品通过各种渠道分散于拓展的经济空间中,同时为多个不同的利益主体所使用,必然增加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因此,随着知识产权权利内容发生显著变化,保护范围不断扩大,新的权项陆续产生,传统制度的不断变革,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方式和手段也应当灵活、丰富、多样,才能满足争议解决者解决争议时的各类特殊需求,才能根据争议不同类型选择或者设计不同的争议解决程序和方案,才能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及时救济权利,让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不同方式得以实施,从而推动知识产权法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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