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中的“三性”如何理解,专利的三性如何判断
2021-05-27 19:05:48|199|起点商标网
《专利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这里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就是我们简称的“三性”。专利法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授予专利权的核心条件,必须是技术方案符合“三性”的要求。下面分别介绍一下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新。
一、新颖性
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起码不能属于现有技术,也就是说,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能与现有技术一样。判断一个技术方案是否与现有技术一样,就需要将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一个技术方案单独相比,判断所属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取得技术效果是否实质上相同。如果上述四个方面都相同,则判断该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如果有一个方面不相同,特别是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则具备新颖性。判断技术方案是否相同,主要是看构成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是否被现有技术中的一个技术方案所公开。
这里所说的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前处于为公众可知状态的技术,所以其要在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公开,公开的方式以出版物最为常见,此外还有使用公开或其他方式,具有时间界限,但无地域限制。一般来说,反映现有技术的相关文件包括专利文件和非专利文件。
除了现有技术,抵触申请也能破坏申请方案的新颖性。这里指的抵触申请是指对于本申请,存在另外一件中国专利申请,它在本申请日(含优先权日)之前申请,并在该申请日之后公开,而且技术方案一样(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
二、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对创造性作了定义: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创造性评判的实质在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组合对比,是否非显而易见和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既然是对比文件组合评价,那么,不仅要考量技术方案的每个技术特征是否被对比文件所公开,而且还要考量对比文件能否结合,也就是要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具有结合的技术启示。通常,该申请与对比文件所属的技术领域、区别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综合考虑寿比文件能否结合的重要因素。对比文件能否结合得到要求保护的整体技术方案,说明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的非显而易见性,也就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能够取得的有益技术效果,说明其(显著的)技术上的进步。所以,创造性评判要特别注意对比文件的技术启示,以及从整体上把握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抵触申请尽管能够用以评价新颖性,但由于其不是现有技术,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
在进行创造性判断的时候,一般采取三步法来判断,即: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区别特征,并由此确定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其他相关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判断请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采取的技术方案是否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即判断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三、实用性
一项发明创造想要获得专利保护,必须是一项能够适于实际应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能是抽象的、纯理论性的,必须是一项能够在实践中实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虽然不需要达到直接应用于产业阶段的要求,但是至少应当具备将来有应用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旦付诸实践,就能够解决技术领域中某一个技术问题。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应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换句话说,如果申请的是一种产品(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如果申请的是一种方法(仅限发明),那么这种方法必须在产业中能够使用,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方案,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这些方案并不一定意味着使用机器设备,或者制造一种物品,还可以包括例如驱雾的方法,或者将能量由一种形式转换成另一种形式的方法。
以上就是专利的三性,及简单的判断方法,希望你在阅读后,对专利的三性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一、新颖性
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起码不能属于现有技术,也就是说,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能与现有技术一样。判断一个技术方案是否与现有技术一样,就需要将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一个技术方案单独相比,判断所属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取得技术效果是否实质上相同。如果上述四个方面都相同,则判断该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如果有一个方面不相同,特别是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则具备新颖性。判断技术方案是否相同,主要是看构成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是否被现有技术中的一个技术方案所公开。
这里所说的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前处于为公众可知状态的技术,所以其要在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公开,公开的方式以出版物最为常见,此外还有使用公开或其他方式,具有时间界限,但无地域限制。一般来说,反映现有技术的相关文件包括专利文件和非专利文件。
除了现有技术,抵触申请也能破坏申请方案的新颖性。这里指的抵触申请是指对于本申请,存在另外一件中国专利申请,它在本申请日(含优先权日)之前申请,并在该申请日之后公开,而且技术方案一样(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
二、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对创造性作了定义: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创造性评判的实质在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组合对比,是否非显而易见和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既然是对比文件组合评价,那么,不仅要考量技术方案的每个技术特征是否被对比文件所公开,而且还要考量对比文件能否结合,也就是要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具有结合的技术启示。通常,该申请与对比文件所属的技术领域、区别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综合考虑寿比文件能否结合的重要因素。对比文件能否结合得到要求保护的整体技术方案,说明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的非显而易见性,也就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能够取得的有益技术效果,说明其(显著的)技术上的进步。所以,创造性评判要特别注意对比文件的技术启示,以及从整体上把握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抵触申请尽管能够用以评价新颖性,但由于其不是现有技术,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
在进行创造性判断的时候,一般采取三步法来判断,即: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区别特征,并由此确定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其他相关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判断请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采取的技术方案是否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即判断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三、实用性
一项发明创造想要获得专利保护,必须是一项能够适于实际应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能是抽象的、纯理论性的,必须是一项能够在实践中实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虽然不需要达到直接应用于产业阶段的要求,但是至少应当具备将来有应用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旦付诸实践,就能够解决技术领域中某一个技术问题。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应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换句话说,如果申请的是一种产品(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如果申请的是一种方法(仅限发明),那么这种方法必须在产业中能够使用,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方案,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这些方案并不一定意味着使用机器设备,或者制造一种物品,还可以包括例如驱雾的方法,或者将能量由一种形式转换成另一种形式的方法。
以上就是专利的三性,及简单的判断方法,希望你在阅读后,对专利的三性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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