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文件递交申请后还可以修改吗?
2021-05-27 19:05:17|161|起点商标网
由于客户和代理人沟通不到位,或者客户在递交申请后又有别的想法,都会想对已经申请的专利文件进行修改,那么递交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否还能修改呢?
其实,提交专利申请后,申请人是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包括主动修改和被动修改,前者是由申请人自行决定提出修改,而后者是应审查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晤和电话讨论等所提出的要求而进行的修改。但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仅要符合申请文件的撰写规定,还要符合有关修改的限制和修改的方式。
《专利法》第33条对修改的内容与范围作了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这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最基本要求。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自行作出的主动修改还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进行的被动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一、主动修改的时机和要求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申请人有两次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的时机:
1.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2.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人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言,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可以提出主动修改,其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申请人在上述允许进行主动修改的时机提出的修改,该修改文本就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所作修改只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就会被允许。
二、被动修改的要求和方式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文本一般不会被接受。
但也存在其修改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规定,但只要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33条要求的修改,并且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视为是针对通知书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
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
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
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其实,提交专利申请后,申请人是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包括主动修改和被动修改,前者是由申请人自行决定提出修改,而后者是应审查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晤和电话讨论等所提出的要求而进行的修改。但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仅要符合申请文件的撰写规定,还要符合有关修改的限制和修改的方式。
《专利法》第33条对修改的内容与范围作了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这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最基本要求。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自行作出的主动修改还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进行的被动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一、主动修改的时机和要求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申请人有两次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的时机:
1.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2.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人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言,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可以提出主动修改,其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申请人在上述允许进行主动修改的时机提出的修改,该修改文本就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所作修改只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就会被允许。
二、被动修改的要求和方式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文本一般不会被接受。
但也存在其修改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规定,但只要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33条要求的修改,并且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视为是针对通知书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
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
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
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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