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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市场经营主体会有千奇百怪、各种各样的理由不使用或者不能使用注册商标,那么到底什么情形才算符合法律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呢?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在商标成长为一个结构性载体后,商标获得利益的能力被视作商誉的一部分。商誉的基础仍需要从财产的正当性角度去寻找,但是商誉构成了商标权保障的直接基础,即商誉成为商标具有内涵的基础。
1.正当性保护权利的英文表达为“right”,其惯用法有“aright”和“beingright”,意为自由和正当。在柏拉图“精确政治科学”的思想、亚里士多德的激情理论、古代的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裁判要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下称“撤三”制度)。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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