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四点就属于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实践中市场经营主体会有千奇百怪、各种各样的理由不使用或者不能使用注册商标,那么到底什么情形才算符合法律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呢?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一)不可抗力;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产清算;
(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第一种: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获得商标权力后,发生了商标权利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于商标权利人无法将商标进行使用的情形。
第二种:政府政策性限制
政府政策性限制范围相对较广,总的来说就是受政府政策的影响。比如:政府的征收、政策的变化、国家出现政权的交替等导致商标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
第三种: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如果由于破产清算导致商标没有进行正常使用,属于正当理由。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制度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因而“撤销”并不是目的,商标权人在取得权利后不应怠于行使,而应实际准备,将产品尽早投入市场流通,即使面临不可预见或不可控制的商标不能使用情形,也应保存和完善相关证据,力求在后续可能出现的撤销环节中最大限度的保障商标权。
第四种: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个案认定情形较多,比如众所周知的中国商标申请量连续15年领跑全球,截止2016年底:有效商标注册量为1237.6万/件。这就导致很多商标注册成功后不会进行使用,由于《商标法》规定连续三年不进行使用的情况其他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进行撤销,通过这种程序商标被撤销的几率很大。如果在撤销期间,商标权利人将商标转让给他人,转让成功后商标却被撤销掉,此时受让方便可以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