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保护未注册商标权免遭假冒
2021-01-29 11:01:55|252|起点商标网
在拉合尔高等法院最近的一宗案件中,上诉人(Hilal糖果店)对地方法院的另一项裁决提出异议,该裁决是撤销对被告(Naveed Enterprises)发出的永久禁令,因为该禁令采用了令人困惑的相似商标(NAVEED KHOPRA CANDY SWEETS)。上诉人(HILAL KHOPRA糖果)的价格。
事实
上诉人声称,多年来一直使用HILAL KHOPRA CANDY SWEETS商标和包装制造和销售糖果和糖果,该商标和包装具有特殊的设计和配色方案。结果,由于带有该商标的高质量产品,它已建立了声誉和商誉。
HILAL KHOPRA CANDY SWEETS商标及其配色方案和设计正在申请147,128下的30类注册中。因此,Hilal Khopra Candy Sweets包装受到商标和版权法的适当保护。
被告被指控侵犯了上诉人的商标权,并假冒其商品作为上诉人的商品。被告在辩护中辩称:
上诉人的商标申请不授予对其有利的任何权利或诉讼理由;
该案件应该已经提交给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因为其他地方法院没有管辖权来决定此案。
此外,被申请人驳斥其产品或包装与上诉人的产品相似,并辩称每种产品使用不同的配色方案和设计。
值得注意的是,在没有专有权的情况下,上诉人无法寻求约束被告。
决断
在考虑了上述问题之后,博学的法官根据以下意见将初审法院的被上诉令搁置一旁。
通过分析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自1993年以来就一直在使用其商标和包装(包括配色方案,设计和装饰)。因此,确定了上诉人商标和包装的先前使用者。
法官还发现:
初审法院没有考虑事实,并以不正确的前提进行诉讼;
各个标签和商标之间只有细微的差别;
由于对“ khopra candy”一词的免责,上诉人无法声称冒充;
初审法院通过将免责声明与上诉人的注册权利相混淆而犯了错误。
根据以下观察结果,法院认为被告的商标和包装(即配色方案,设计和外观)与上诉人的商标和包装具有欺骗性和混淆性。
法官指出,即使对某商标的某项特征不作任何声明,假冒商标也可以维持,但前提是申请人可以证明该特征因商标的使用而具有独特性。
2001年商标条例第2(xxiv)条将“商标”定义为构成各种特征及其任何组合。如果复制一个这样的功能,则构成商标侵权。因此,未复制其他特征的事实不是有效的辩护。通过参考有关比较规则的各种司法判例,人们认为,由于配色方案,设计和组装方面的相似性,所涉商标令人困惑地相似。
法官认为上诉人无权使用“ Khopra Candy”一词,因为它是许多公司使用的通用词。但是,上诉人可以要求其配色方案,设计和包装回收权。无论如何,上诉人先前已经赢得了许多针对其商标侵权者的诉讼,这证实了其产品是众所周知的。
法官认为,初审法院的裁决不应该取决于一丝不苟或并排的比较,而是取决于一个商标在没有另一个商标的情况下是否会被公众欺骗。
鉴于上述情况,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商标和包装与上诉人的商标在包装上存在欺骗性或混淆性,因此很可能混淆和欺骗不诚实的顾客。此外,法院认定,上诉人是希拉勒·霍普拉·坎迪糖果商标和包装的先前使用人,被诉人很可能会像上诉人一样假冒其商品,这可能会损害其声誉和商誉,以及销售损失。
上诉是在上诉人的裁决下作出的,而初审法院的被上诉令被搁置了。
评论
该决定反映出未注册商标权利可以通过假冒商标主张得到保护,在该商标侵权中可以确定商标由于其连续使用而获得了独特性。此外,商标的每个特征都是独特的,并且如果侵权方滥用了一个这样的特征,则尽管某些通用特征有免责声明,但它可能会侵犯此类权利。
事实
上诉人声称,多年来一直使用HILAL KHOPRA CANDY SWEETS商标和包装制造和销售糖果和糖果,该商标和包装具有特殊的设计和配色方案。结果,由于带有该商标的高质量产品,它已建立了声誉和商誉。
HILAL KHOPRA CANDY SWEETS商标及其配色方案和设计正在申请147,128下的30类注册中。因此,Hilal Khopra Candy Sweets包装受到商标和版权法的适当保护。
被告被指控侵犯了上诉人的商标权,并假冒其商品作为上诉人的商品。被告在辩护中辩称:
上诉人的商标申请不授予对其有利的任何权利或诉讼理由;
该案件应该已经提交给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因为其他地方法院没有管辖权来决定此案。
此外,被申请人驳斥其产品或包装与上诉人的产品相似,并辩称每种产品使用不同的配色方案和设计。
值得注意的是,在没有专有权的情况下,上诉人无法寻求约束被告。
决断
在考虑了上述问题之后,博学的法官根据以下意见将初审法院的被上诉令搁置一旁。
通过分析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自1993年以来就一直在使用其商标和包装(包括配色方案,设计和装饰)。因此,确定了上诉人商标和包装的先前使用者。
法官还发现:
初审法院没有考虑事实,并以不正确的前提进行诉讼;
各个标签和商标之间只有细微的差别;
由于对“ khopra candy”一词的免责,上诉人无法声称冒充;
初审法院通过将免责声明与上诉人的注册权利相混淆而犯了错误。
根据以下观察结果,法院认为被告的商标和包装(即配色方案,设计和外观)与上诉人的商标和包装具有欺骗性和混淆性。
法官指出,即使对某商标的某项特征不作任何声明,假冒商标也可以维持,但前提是申请人可以证明该特征因商标的使用而具有独特性。
2001年商标条例第2(xxiv)条将“商标”定义为构成各种特征及其任何组合。如果复制一个这样的功能,则构成商标侵权。因此,未复制其他特征的事实不是有效的辩护。通过参考有关比较规则的各种司法判例,人们认为,由于配色方案,设计和组装方面的相似性,所涉商标令人困惑地相似。
法官认为上诉人无权使用“ Khopra Candy”一词,因为它是许多公司使用的通用词。但是,上诉人可以要求其配色方案,设计和包装回收权。无论如何,上诉人先前已经赢得了许多针对其商标侵权者的诉讼,这证实了其产品是众所周知的。
法官认为,初审法院的裁决不应该取决于一丝不苟或并排的比较,而是取决于一个商标在没有另一个商标的情况下是否会被公众欺骗。
鉴于上述情况,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商标和包装与上诉人的商标在包装上存在欺骗性或混淆性,因此很可能混淆和欺骗不诚实的顾客。此外,法院认定,上诉人是希拉勒·霍普拉·坎迪糖果商标和包装的先前使用人,被诉人很可能会像上诉人一样假冒其商品,这可能会损害其声誉和商誉,以及销售损失。
上诉是在上诉人的裁决下作出的,而初审法院的被上诉令被搁置了。
评论
该决定反映出未注册商标权利可以通过假冒商标主张得到保护,在该商标侵权中可以确定商标由于其连续使用而获得了独特性。此外,商标的每个特征都是独特的,并且如果侵权方滥用了一个这样的特征,则尽管某些通用特征有免责声明,但它可能会侵犯此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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