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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原则

2021-01-28 10:01:18|229|起点商标网
    我国现行商标法借鉴了国际上有关商标注册的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国内商标管理实践,对商标注册申请规定了以下几项原则。

    一、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现行商标法改变了过去商标全面注册的原则,实行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商标法规定,除了国家规定的极少数商品(如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等)必须进行商标注册以外,绝大多数的商标注册与否,听其自便,即实行自愿注册。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法》第6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上述规定说明,我国的商标注册是按照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的。

二、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

    即一份申请只能请求注册一件商标,不能在一份申请中提出注册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我国1982年《商标法》曾规定,一份申请中只能就一件商标注册提出申请,而且该商标只能注册使用在某一类别的商品上。如果申请人欲将该商标使用在不同类别的两种商品上,就必须分别提出申请。这种方法对申请人多有不便。

为此,1993午修订的《商标法》第12条作出新的规定:  “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只在个别文字上作了改动:“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这一规定依然采用了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但其分类申请的限制已被取消。即是说,一份申请只能就一件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但允许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使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上。

三、同一申请最先申请者取得注册的原则——申请在先原则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实行最先申请者取得注册的原则。根据我国《商标法》第29条的规定,凡同一申请者,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时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该条所称的“申请在先”是以申请日为标准的,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编写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予以退回,申请口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四、同日申请最先使用者取得注册的原则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又在同一天申请的,实行最先使用者取得注册的原则。根据我国《商标法》第29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30天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30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可见,我国在商标注册时实行先申请原则,辅以先使用原则。这既贯彻了先申请原则,又顾及了先使用人的利益,较为公平,也易于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归属?

    关于“使用”的含义,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这一解释外延宽泛,比较准确。

    五、优先权的原则——申请在先原则的例外

    就商标注册申请而言,优先权是指商标局在确定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时,不以商标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实际日期为准,而以按照某种标准确定的一个先前的日期为准。适用优先权的原则是:凡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向该公约任何一个成员国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其后又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依公约规定在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要求优先权。

    我国已于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根据巴黎公约有关优先权的规定,我国商标如果在巴黎公约任何一个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之后的6个月内,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就同一商标向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的,有权声明要求优先权,即以第一次在公约成员国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期。

    如果我国商标到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注册的,只要该国与我国订有互惠协议,并且协议中有优先权条款的,也可以在申请时声明要求优先权。另外,《商标法》第25条第1款规定: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优先权的程序是,应当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提交书面声明和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的副本,副本应该在该国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副本不需认证,而商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快件应当认证,副本和有关证明书件的提交最迟不得超过白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月,逾期未交,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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