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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2021-01-28 10:01:33|217|起点商标网
    (一)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条件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的争执。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所谓注册商标所有人,包括根据商标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商标注册而获准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外国企业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继承人。

    (2)申清人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必须先于被争议人之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商标局对于合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经初步审定,异议期间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在商标注册簿上予以登记,刊登公告并发给商标注册证,这称为核准注册。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核准日必须先于被争议人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日,商标评审委员会才予以受理。

    (3)申请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超过此时间提出的争议不予受理。商标法将申请争议裁定的时间定为5年,兼顾了申请人和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如果期限过短,申请人难以及时获得信息,不利于申请人行使其权利;如果期限过长,又会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损害其利益。另外,这也有利于督促争议裁定申请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还有利于使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权相对稳定。

    (4)被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与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相同或近似,而且两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5)争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商标注册不当的补正事由(《商标法》第41条第1款所规定的理由),也不得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

    (二)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程序

    (1)申请人依《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提出争议理由,同时附送有关材料或证据。

    (2)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交给被争议人,并限期答辩。答辩以书面文件进行。必要时,请争议当事人双方公开答辩。

    (3)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定。争议理由成立,裁定撤销被争议的商标;争议理由不成立,裁定维护被争议的商标。

    (4)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争议双方和商标局。撤销商标的,被争议人限期交回商标注册证,由商标局办理手续,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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