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德里高等法院说,构成商标侵权需要准确使用商标
2021-01-26 15:01:14|209|起点商标网
最近,德里高等法院就Mankind Pharma Ltd诉一案。Chandra Mani Tiwari和Anr。认为“构成第29(5)根据侵权,它需要具有相同的或相同的商品名,并且仅仅具有相似或欺骗性类似商标到注册商标不会构成侵权”。
简要事实
Mankind Pharma Ltd.(以下简称“原告”)是商标“ MANKIND”的注册所有人,分为42种类别。通过在元素“ MANKIND”和/或“ KIND”中添加前缀或后缀,它已经使用了三十年。
在2016年11月5日前后,原告在查阅商标注册处的记录时发现,商品名称“ MERCYKIND PHARMACEUTICALS PRIVATE LIMITED”(以下称为“第二被告”)属于Chandra Mani Tiwari(以下简称“第一被告”,是第二被告的董事。
被告人编号 2以“ MERCYMOX”,“ MERCYCOUGH”和“ MERCYCOPE”为商标开展业务。
停止和终止的信件被发送了给被告。但是,它拒绝遵守错误和轻率的理由。
因此,原告在德里高等法院(以下称“法院”)对被告提起诉讼,寻求永久性禁制令,以限制被告侵犯原告的商标/商标名“ MANKIND”以及带有该商标的系列商标。后缀/前缀“种类”,以及通过采用并使用商品名“ MERCYKIND PHARMACEUTICAL PRIVATE LIMITED”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以假冒原告的方式出售其业务/商品。
问题
被告是否犯有侵犯其原告商标和通过使用商品名称为“ MERCYKIND”的“ KIND”假冒其原产商品的罪名?
原告的主张
有人认为,被告冒充自己在原告的保护下进行生意。
据称,商品名称“ MERCYKIND PHARMACEUTICAL PRIVATE LIMITED”在外观上与原告的公司名称/商品名称“ MANKIND PHARMA LIMITED”相似。
它辩称,制药公司中任何包含“ KIND”元素的商品名称都将构成对原告著名商标的稀释,并导致侵权和/或冒充原告的著名商标“ MANKIND”。
被告的主张
它辩称,仅搜索05类商标注册商的在线记录,就会发现有120多个商标已注册或正在申请中,除了以原告名义注册或申请的商标以外,还有以下名称:其他几个实体/个人,每个实体/个人都已注册或已申请后缀“ KIND”的商标注册。
它辩称,从整体上看其公司名称“ MERCYKIND PHARMACEUTICALS PRIVATE LIMITED”与原告商标“ MANKIND”没有欺骗性相似之处。
它进一步辩称,仅仅存在一个公共法律术语“ KIND”并不能使原告和被告的商标在外观上相似。
它认为,在其业务过程中,它创造并采用了多个带有“ MERCY”前缀的独特,醒目和醒目的商标,以推销其药用和药物制剂。
它辩称,原告本身未对“ KIND”一词进行任何注册,其商标名称“ MERCYKIND”并不构成《 1999年商标法》第29(5)条所指的侵权。
它认为,如果原告在对商标注册局局长关于原告申请“ ATORVAKIND”注册的审查报告的答复中承认“ ATORKIND”和“ ATORVAKIND”在视觉,结构和语音上有所不同,那么“ MERCYKIND”和“ MANKIND”不能相同。
法院的判决
法院指出,原告的立场“ ATORVAKIND”不同于“ ATORKIND”。法院认为,这是临时禁令应考虑的一个相关事实。因此,法院裁定,自从原告隐瞒这一事实以来,它无权获得任何衡平的救济。
法院对以下问题进行了分析:就1999年《商标法》第29条而言,是否将被告2号的名字加上“ MERCYKIND”一词是否构成商标?
法院以否定的方式回答了这个问题。法院裁定,即使根据该法第29条第(6)款,仅将第二被告的名称附加为被告出售的药物/药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也没有资格将其用作商标。 '
法院还认为,药物是由医生按照其通用名称而不是商品名称来开处方的,因此在药物中显示制造商的名称没有多大影响。
关于违反《商标法》第29(6)条的问题,法院裁定:立法机关尽管在第29(1)至(4)节中使用了“与……相同或在欺骗上相似”,在第29(5)节中使用了不同的词语,但在第29(5)节中未使用过这些词语。 ),被视为与被告侵害不具有原告人注册商标的欺骗性的字眼或商标作为名称或名称的一部分。根据第29条第(5)款构成侵权的是使用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称或商标名称的一部分。因此,如果被告作为其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了“ MANKIND”或原告的任何其他注册商标,那么根据第29(5)条将构成侵权。只是因为被告编号为“ MERCYKIND”'
因此,应区分《商标法》第29(5)条中使用“商标名称”的侵权案件与本节第(1)至(4)款中通过使用“商标”的侵权案件。根据第29条,法院认为,“要根据第29条第(5)款使用'商标名称'来判定侵权,仅与注册商标具有相似性或欺骗性相似是不够的,必须正确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或其一部分作为企业的商标名称。“相似性或欺骗性相似性”测试仅适用于使用第29条第(1)至(4)款涵盖的“商标”侵权的情况。
简要事实
Mankind Pharma Ltd.(以下简称“原告”)是商标“ MANKIND”的注册所有人,分为42种类别。通过在元素“ MANKIND”和/或“ KIND”中添加前缀或后缀,它已经使用了三十年。
在2016年11月5日前后,原告在查阅商标注册处的记录时发现,商品名称“ MERCYKIND PHARMACEUTICALS PRIVATE LIMITED”(以下称为“第二被告”)属于Chandra Mani Tiwari(以下简称“第一被告”,是第二被告的董事。
被告人编号 2以“ MERCYMOX”,“ MERCYCOUGH”和“ MERCYCOPE”为商标开展业务。
停止和终止的信件被发送了给被告。但是,它拒绝遵守错误和轻率的理由。
因此,原告在德里高等法院(以下称“法院”)对被告提起诉讼,寻求永久性禁制令,以限制被告侵犯原告的商标/商标名“ MANKIND”以及带有该商标的系列商标。后缀/前缀“种类”,以及通过采用并使用商品名“ MERCYKIND PHARMACEUTICAL PRIVATE LIMITED”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以假冒原告的方式出售其业务/商品。
问题
被告是否犯有侵犯其原告商标和通过使用商品名称为“ MERCYKIND”的“ KIND”假冒其原产商品的罪名?
原告的主张
有人认为,被告冒充自己在原告的保护下进行生意。
据称,商品名称“ MERCYKIND PHARMACEUTICAL PRIVATE LIMITED”在外观上与原告的公司名称/商品名称“ MANKIND PHARMA LIMITED”相似。
它辩称,制药公司中任何包含“ KIND”元素的商品名称都将构成对原告著名商标的稀释,并导致侵权和/或冒充原告的著名商标“ MANKIND”。
被告的主张
它辩称,仅搜索05类商标注册商的在线记录,就会发现有120多个商标已注册或正在申请中,除了以原告名义注册或申请的商标以外,还有以下名称:其他几个实体/个人,每个实体/个人都已注册或已申请后缀“ KIND”的商标注册。
它辩称,从整体上看其公司名称“ MERCYKIND PHARMACEUTICALS PRIVATE LIMITED”与原告商标“ MANKIND”没有欺骗性相似之处。
它进一步辩称,仅仅存在一个公共法律术语“ KIND”并不能使原告和被告的商标在外观上相似。
它认为,在其业务过程中,它创造并采用了多个带有“ MERCY”前缀的独特,醒目和醒目的商标,以推销其药用和药物制剂。
它辩称,原告本身未对“ KIND”一词进行任何注册,其商标名称“ MERCYKIND”并不构成《 1999年商标法》第29(5)条所指的侵权。
它认为,如果原告在对商标注册局局长关于原告申请“ ATORVAKIND”注册的审查报告的答复中承认“ ATORKIND”和“ ATORVAKIND”在视觉,结构和语音上有所不同,那么“ MERCYKIND”和“ MANKIND”不能相同。
法院的判决
法院指出,原告的立场“ ATORVAKIND”不同于“ ATORKIND”。法院认为,这是临时禁令应考虑的一个相关事实。因此,法院裁定,自从原告隐瞒这一事实以来,它无权获得任何衡平的救济。
法院对以下问题进行了分析:就1999年《商标法》第29条而言,是否将被告2号的名字加上“ MERCYKIND”一词是否构成商标?
法院以否定的方式回答了这个问题。法院裁定,即使根据该法第29条第(6)款,仅将第二被告的名称附加为被告出售的药物/药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也没有资格将其用作商标。 '
法院还认为,药物是由医生按照其通用名称而不是商品名称来开处方的,因此在药物中显示制造商的名称没有多大影响。
关于违反《商标法》第29(6)条的问题,法院裁定:立法机关尽管在第29(1)至(4)节中使用了“与……相同或在欺骗上相似”,在第29(5)节中使用了不同的词语,但在第29(5)节中未使用过这些词语。 ),被视为与被告侵害不具有原告人注册商标的欺骗性的字眼或商标作为名称或名称的一部分。根据第29条第(5)款构成侵权的是使用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称或商标名称的一部分。因此,如果被告作为其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了“ MANKIND”或原告的任何其他注册商标,那么根据第29(5)条将构成侵权。只是因为被告编号为“ MERCYKIND”'
因此,应区分《商标法》第29(5)条中使用“商标名称”的侵权案件与本节第(1)至(4)款中通过使用“商标”的侵权案件。根据第29条,法院认为,“要根据第29条第(5)款使用'商标名称'来判定侵权,仅与注册商标具有相似性或欺骗性相似是不够的,必须正确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或其一部分作为企业的商标名称。“相似性或欺骗性相似性”测试仅适用于使用第29条第(1)至(4)款涵盖的“商标”侵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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