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撤销行动中,公平竞争是公平的辩护
2021-01-26 15:01:21|248|起点商标网
Cosmetic Warriors Limited(CWL)是一家化妆品零售公司,在全球拥有近1000家LUSH零售商店,自2002年以来一直在美国运营。CWL在美国拥有多个商标注册,包括LUSH在香水和美发服务上的注册。
Pinkette Clothing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经营各种标签的年轻女装公司。LUSH是其中一个这样的标签,该公司从2003年开始使用该标签,而Pinkette则在2010年获得了该服装的商标注册。尽管CWL不在市场上,但Pinkette的申请并未受到反对,该申请已在商标官方公报上发布。律师知道了申请。
2014年,CWL尝试获得在美国服装上使用LUSH的商标注册,但由于Pinkette先前存在的注册而被拒绝。但直到2015年6月,约Pinkette的注册五年后,即CWL提出申请,请求撤销Pinkette的商标与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呈请书提交后,Pinkette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对不侵权的宣告性判决,CWL反驳了该判决,寻求禁令救济和取消Pinkette的商标。在其辩护中,Pinkette辩称,存在劳资纠纷,声称CWL在主张其权利时过分拖延。
公平的公平原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因为当事人可能会因原告不合理地拖延提出法律要求而受到损害。当重大条件发生变化,证人或证据丢失,或者被告由于延误而改变立场时,Laches可以防止原告无理地推迟提出法律要求的主张,以至于不允许提起诉讼对被告是不公正的。简而言之,提起诉讼可以防止原告在提起诉讼时缺乏勤奋。
在过去几年中,最高法院在Petrella诉Metro-Goldwyn-Mayer,Inc.案中,案于134 S. Ct。1962年(2014年)和SCA Hygiene Products诉First Quality Baby Products,LLC,137 S. Ct。954(2017)限制了《版权法》和《专利法》中对水ches的公平辩护。具体而言,在佩特雷拉,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情况下,法院取消了在第507(b)条规定的三年时效条例内提起的版权侵权诉讼中的诉讼程序。在SCA Hygiene中,法院依靠Petrella认定《专利法》第286条 禁止救济“针对在提起申诉之前六年以上所犯的任何侵权行为”,并且不能使用担保来禁止在六年内提出的任何索赔。
第九巡回法院将Petrella和SCA Hygiene区别开来,因为《兰纳姆法》明确授权将la子作为取消的辩护,并且不包含时效规定,因此最高法院裁决所解决的问题不适用于《兰纳姆法》的索赔。因此,在商标侵权和撤销请求中,公平的辩护仍然可以使用la子。
CWL依靠Petrella和SCA Hygiene辩称,由于《兰纳姆法》第14条(《美国法典》第15条第1064款)规定了提起取消诉讼的五年期限和五年期限,因此矿场无法禁止其取消索赔CWL提出索赔时尚未通过。地方法院和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认为第14条规定的5年期限不是一项时效法令,该法令禁止在规定的期限后提起诉讼。相反,它仅限制了五年后可能要求取消的理由。
根据这一分析,第九巡回法院发现,最高法院判决中的工作原则(涉及对时效性规约的司法优先考虑)不适用于没有时效性规约的《兰纳姆法》。因此,在《兰纳姆法》(Lanham Act)下的诉讼中,可以对劳资进行辩护,并且适用于这种情况,因为CWL本应在2010年知道其索赔,但等待了将近四年才提出这些索赔。第九巡回法庭确认了地区法院的裁定,即CWL的主张被禁止。
如本例所示,勤奋的执法对于任何商标保护策略都至关重要。如果《兰纳姆法》的原告延误主张自己的权利,他们可能会面临公平的辩护。
Pinkette Clothing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经营各种标签的年轻女装公司。LUSH是其中一个这样的标签,该公司从2003年开始使用该标签,而Pinkette则在2010年获得了该服装的商标注册。尽管CWL不在市场上,但Pinkette的申请并未受到反对,该申请已在商标官方公报上发布。律师知道了申请。
2014年,CWL尝试获得在美国服装上使用LUSH的商标注册,但由于Pinkette先前存在的注册而被拒绝。但直到2015年6月,约Pinkette的注册五年后,即CWL提出申请,请求撤销Pinkette的商标与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呈请书提交后,Pinkette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对不侵权的宣告性判决,CWL反驳了该判决,寻求禁令救济和取消Pinkette的商标。在其辩护中,Pinkette辩称,存在劳资纠纷,声称CWL在主张其权利时过分拖延。
公平的公平原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因为当事人可能会因原告不合理地拖延提出法律要求而受到损害。当重大条件发生变化,证人或证据丢失,或者被告由于延误而改变立场时,Laches可以防止原告无理地推迟提出法律要求的主张,以至于不允许提起诉讼对被告是不公正的。简而言之,提起诉讼可以防止原告在提起诉讼时缺乏勤奋。
在过去几年中,最高法院在Petrella诉Metro-Goldwyn-Mayer,Inc.案中,案于134 S. Ct。1962年(2014年)和SCA Hygiene Products诉First Quality Baby Products,LLC,137 S. Ct。954(2017)限制了《版权法》和《专利法》中对水ches的公平辩护。具体而言,在佩特雷拉,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情况下,法院取消了在第507(b)条规定的三年时效条例内提起的版权侵权诉讼中的诉讼程序。在SCA Hygiene中,法院依靠Petrella认定《专利法》第286条 禁止救济“针对在提起申诉之前六年以上所犯的任何侵权行为”,并且不能使用担保来禁止在六年内提出的任何索赔。
第九巡回法院将Petrella和SCA Hygiene区别开来,因为《兰纳姆法》明确授权将la子作为取消的辩护,并且不包含时效规定,因此最高法院裁决所解决的问题不适用于《兰纳姆法》的索赔。因此,在商标侵权和撤销请求中,公平的辩护仍然可以使用la子。
CWL依靠Petrella和SCA Hygiene辩称,由于《兰纳姆法》第14条(《美国法典》第15条第1064款)规定了提起取消诉讼的五年期限和五年期限,因此矿场无法禁止其取消索赔CWL提出索赔时尚未通过。地方法院和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认为第14条规定的5年期限不是一项时效法令,该法令禁止在规定的期限后提起诉讼。相反,它仅限制了五年后可能要求取消的理由。
根据这一分析,第九巡回法院发现,最高法院判决中的工作原则(涉及对时效性规约的司法优先考虑)不适用于没有时效性规约的《兰纳姆法》。因此,在《兰纳姆法》(Lanham Act)下的诉讼中,可以对劳资进行辩护,并且适用于这种情况,因为CWL本应在2010年知道其索赔,但等待了将近四年才提出这些索赔。第九巡回法庭确认了地区法院的裁定,即CWL的主张被禁止。
如本例所示,勤奋的执法对于任何商标保护策略都至关重要。如果《兰纳姆法》的原告延误主张自己的权利,他们可能会面临公平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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