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商标抗辩不是有效的域名抗辩
2021-01-26 15:01:04|220|起点商标网
在2012年1月4日的裁决中,巴黎上诉法院裁定,尽管先前连续使用“ Artocel”一词作为公司名称,商号和标牌的一部分可能构成对商标侵权主张的有效抗辩,无法证明注册和使用域名“ arcotel.fr”的合理性。
事实
旅馆特许经营网络的负责人ingessIngénierieet Gestion拥有数个商标,其中包括已转让给ARCOTEL或直接由其注册的商标。它最早的商标权包括1994年4月1日以ARCOTEL TRUCKS CENTRE命名的法国商标。
告知索赔人,H?telièreArcotel Mulhouse A36未经授权使用了“ Arcotel”一词作为其公司名称,商品名称和标志以及域名“ arcotel.fr”和“ arcotel-mulhouse”的一部分。 com”。域名于2006年10月12日注册,并指向一个活跃的网站,该网站所提供的服务与包含“ Arcotel”一词的索赔人的商标注册所指定的服务相同。
经过不成功的尝试和谈判,并向被告发送了终止和终止函,索赔人启动了诉讼程序,要求一审法院禁止被告使用“ Arcotel”一词,并下令将域名转让给被告。 。一审法院以没有记录向申请人的共同体商标转让以及被告自1986年9月22日起连续使用“ Aroctel”一词为由,驳回了这些要求。
索赔人提出上诉。
决断
首先看商标侵权索赔,巴黎上诉法院裁定没有这样的侵权。法院采用了《知识产权法》第L713-6条规定的标准,该标准规定:
“商标的注册不得阻止使用与以下相同或相似的符号:
a)公司名称,商品名称或招牌,其使用要早于注册或由他人真诚地使用自己的姓氏进行;
b)陈述产品或服务预期目的的必要参考,特别是作为附件或备件的前提是,前提是对它们的来源不存在混淆。
但是,如果这种使用侵犯了他的权利,则注册所有人可能会要求限制或禁止注册。”
法院指出,被告已经确定,自1986年以来就一直使用“ Arcotel”一词作为其公司名称,商号和标牌的一部分。索赔人辩称,鉴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混淆,应禁止此类使用。在公众心目中,被告是索赔人网络的一部分。被告的Arcotel Mulhouse A36酒店曾经是由Sogecer Investissements公司进行清算的大约20家Arcotel酒店网络的一部分。随后,该网络中的旅馆被出售给包括索赔人在内的不同实体;但是被告的旅馆保留了它的名字。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论点,并维持一审裁决,裁定它不能证明禁止使用“
关于索赔人的论点,即应将域名转让给法院,法院参考了当时适用于法国域名的《邮政和电子电信法》的有关规定。这些从根本上规定,除非注册人对该名称具有正当利益并真诚行事,否则不能注册侵犯在法国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国域名。根据此规定,法院认为,虽然不能将“ Arcotel”一词与酒店及其实际房屋名称分开,但可以将域名中的“ Arcotel”一词与酒店分开使用。因此可能会造成与索赔人商标混淆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法院下令将域名转让给索赔人,
鉴于《邮电通信法》的规定不适用于通用扩展名“ .com”,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 arcotel-mulhouse.com”的要求。
评论
该决定很有趣,因为它可以清楚地区分一方面使用公司名称,商品名称和标牌中的商标保护术语,另一方面使用域名和相关网站中的商标。鉴于法院认为被告在网上使用是可以接受的,但在网上使用是不可接受的,因此这似乎很矛盾。但是,这似乎符合法国现行法律。
不寻常的是,法国法律所包含的规定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中的规定并无不同。UDRP的基础是相对宽松的恶意和缺乏合法权益的概念(与更客观的商标侵权概念相对)。在大多数其他法律体系中,此类规定构成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的一部分,因此,这些规定不应由法院裁定,也未纳入法律。通常观察到,法院基于商标裁定案件侵权不一定会得出与专家组基于UDRP裁决案件相同的结论。但是,这两个系统通常并存-法院通常不要求考虑恶意行为,UDRP专家组通常不专注于商标侵权。
但是,法国法律不仅包含与商标侵权有关的规定,而且还包含一些与UDRP类似的一般规定-因此,法院为何能够对被告在网上离线使用“ Arcotel”一词应用一套规则,而在其在线使用另一套规则域名的使用。而法国商标考虑到较早的使用,法国的域名条款允许法院继续下线行为,因为法国域名条款导致法院下令停止被告使用该域名。法院对此的推理尚不明确。但是,举例来说,如果被告在2006年注册域名时充分了解了索赔人及其用途,那么也许就不能说被告已经按照法国法律的规定真诚地注册了该域名。因此,可以说法院的移送命令符合理论上的UDRP小组的决定;但是,在法院接受被告离线使用的情况下,这并不容易。
事实
旅馆特许经营网络的负责人ingessIngénierieet Gestion拥有数个商标,其中包括已转让给ARCOTEL或直接由其注册的商标。它最早的商标权包括1994年4月1日以ARCOTEL TRUCKS CENTRE命名的法国商标。
告知索赔人,H?telièreArcotel Mulhouse A36未经授权使用了“ Arcotel”一词作为其公司名称,商品名称和标志以及域名“ arcotel.fr”和“ arcotel-mulhouse”的一部分。 com”。域名于2006年10月12日注册,并指向一个活跃的网站,该网站所提供的服务与包含“ Arcotel”一词的索赔人的商标注册所指定的服务相同。
经过不成功的尝试和谈判,并向被告发送了终止和终止函,索赔人启动了诉讼程序,要求一审法院禁止被告使用“ Arcotel”一词,并下令将域名转让给被告。 。一审法院以没有记录向申请人的共同体商标转让以及被告自1986年9月22日起连续使用“ Aroctel”一词为由,驳回了这些要求。
索赔人提出上诉。
决断
首先看商标侵权索赔,巴黎上诉法院裁定没有这样的侵权。法院采用了《知识产权法》第L713-6条规定的标准,该标准规定:
“商标的注册不得阻止使用与以下相同或相似的符号:
a)公司名称,商品名称或招牌,其使用要早于注册或由他人真诚地使用自己的姓氏进行;
b)陈述产品或服务预期目的的必要参考,特别是作为附件或备件的前提是,前提是对它们的来源不存在混淆。
但是,如果这种使用侵犯了他的权利,则注册所有人可能会要求限制或禁止注册。”
法院指出,被告已经确定,自1986年以来就一直使用“ Arcotel”一词作为其公司名称,商号和标牌的一部分。索赔人辩称,鉴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混淆,应禁止此类使用。在公众心目中,被告是索赔人网络的一部分。被告的Arcotel Mulhouse A36酒店曾经是由Sogecer Investissements公司进行清算的大约20家Arcotel酒店网络的一部分。随后,该网络中的旅馆被出售给包括索赔人在内的不同实体;但是被告的旅馆保留了它的名字。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论点,并维持一审裁决,裁定它不能证明禁止使用“
关于索赔人的论点,即应将域名转让给法院,法院参考了当时适用于法国域名的《邮政和电子电信法》的有关规定。这些从根本上规定,除非注册人对该名称具有正当利益并真诚行事,否则不能注册侵犯在法国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国域名。根据此规定,法院认为,虽然不能将“ Arcotel”一词与酒店及其实际房屋名称分开,但可以将域名中的“ Arcotel”一词与酒店分开使用。因此可能会造成与索赔人商标混淆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法院下令将域名转让给索赔人,
鉴于《邮电通信法》的规定不适用于通用扩展名“ .com”,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 arcotel-mulhouse.com”的要求。
评论
该决定很有趣,因为它可以清楚地区分一方面使用公司名称,商品名称和标牌中的商标保护术语,另一方面使用域名和相关网站中的商标。鉴于法院认为被告在网上使用是可以接受的,但在网上使用是不可接受的,因此这似乎很矛盾。但是,这似乎符合法国现行法律。
不寻常的是,法国法律所包含的规定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中的规定并无不同。UDRP的基础是相对宽松的恶意和缺乏合法权益的概念(与更客观的商标侵权概念相对)。在大多数其他法律体系中,此类规定构成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的一部分,因此,这些规定不应由法院裁定,也未纳入法律。通常观察到,法院基于商标裁定案件侵权不一定会得出与专家组基于UDRP裁决案件相同的结论。但是,这两个系统通常并存-法院通常不要求考虑恶意行为,UDRP专家组通常不专注于商标侵权。
但是,法国法律不仅包含与商标侵权有关的规定,而且还包含一些与UDRP类似的一般规定-因此,法院为何能够对被告在网上离线使用“ Arcotel”一词应用一套规则,而在其在线使用另一套规则域名的使用。而法国商标考虑到较早的使用,法国的域名条款允许法院继续下线行为,因为法国域名条款导致法院下令停止被告使用该域名。法院对此的推理尚不明确。但是,举例来说,如果被告在2006年注册域名时充分了解了索赔人及其用途,那么也许就不能说被告已经按照法国法律的规定真诚地注册了该域名。因此,可以说法院的移送命令符合理论上的UDRP小组的决定;但是,在法院接受被告离线使用的情况下,这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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