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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起诉“雷军电动”商标侵权,获赔40万元

2021-06-28 10:06:33|348|起点商标网

据新京报报道,因认为商标“雷军电动”侵犯了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相关企业诉至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该商标的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并判决使用单位赔偿小米公司 40 万元。

据法院介绍, 2015 年 8 月,小米公司起诉称,雷军是公司创始人及法定代表人,雷军已将其本人姓名在商业中使用的权利授予小米公司,对该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第一被告潍坊瑞驰公司生产销售的“雷军电动”系列电动车,在其车身显著部分使用了涉案标识,第二被告高浪海公司经营的新品快播网刊登了涉案雷军电动车的销售广告,并在宣传中使用“雷军电动”字样。

小米公司认为,潍坊瑞驰公司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造成了消费者的实际混淆,潍坊瑞驰公司对“雷军”字样的使用,不仅侵犯了该公司就雷军姓名享有的商品化权,也使得消费者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法院认为,涉案标识与小米公司注册的商标相比,二者主要部分均为M造型,整体外观上亦存在较高的相似程度,潍坊瑞驰公司在其电动车上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潍坊瑞驰公司明确知晓小米公司涉案商标及雷军本人的情况下,仍使用涉案标识及“雷军”二字,具有明显的混淆及搭他人便车的恶意,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来源:站长之家,起点商标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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