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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拍贷PPDAI”商标案:创业企业更要注重商标注册

2021-03-24 18:03:37|265|起点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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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即使商标注册人已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先使用者依然可以对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继续在原范围内进行商标使用。

在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伍伍壹公司”)诉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拍拍贷公司”)商标侵权案中,法院就以该条款的规定驳回了原告的侵权主张。

据了解,伍伍壹公司在诉状中称,其系涉案商标“拍拍贷PPDAI”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拍拍贷公司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网站www.ppdai.com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拍拍贷”标识并使用含有“拍拍贷”字样的企业名称,侵犯了伍伍壹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伍伍壹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拍拍贷公司停止在其网站及公司名称中使用“拍拍贷”及“PPDAI”字样。

伍伍壹公司的诉讼请求在一审和二审中均未得到法院支持。理由是:拍拍贷公司虽非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但其在伍伍壹公司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就已经在先使用了“拍拍贷”标识,并经媒体广泛报道,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在伍伍壹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之前,随着拍拍贷公司规模的扩张,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得以持续提升。根据《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法院驳回了伍伍壹公司的诉讼请求。

作为互联网金融平台中的翘楚,拍拍贷公司发展迅速,但却忽视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为其埋下了知识产权纠纷的隐患。虽然拍拍贷公司在该案中胜诉,但类似的身处创业阶段的企业暴露出来的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问题,却引人深思。企业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对于身处创业阶段的企业,在发展之初,就应注重对知识产权的布局与保护,尽早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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