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注册人也不能使用该注册商标
不久前,上海高院审结上诉人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
该案中,帕弗洛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了系争“毕加索”图形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但在该独占使用权存续期间,艺想公司在明知帕弗洛公司享有系争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情形下又与商标权利人毕加索公司就系争商标签订了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致使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帕弗洛公司遂向上海一中院起诉艺想公司与毕加索公司,称两被告恶意串通,签订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非法剥夺帕弗洛公司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损害帕弗洛公司利益,两者行为应认定为合同法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请求判令两被告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无效并共同赔偿帕弗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了帕弗洛公司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帕弗洛公司与艺想公司均不服,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上海高院经审理认为,在无证据表明帕弗洛公司与毕加索公司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已被解除的情况下,应认定该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关系依然存续。由于帕弗洛公司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一直存续,毕加索公司已不能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权进行处分。鉴于毕加索公司实际上并未履行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义务,艺想公司也就不能据此系争合同获得涉案商标的使用权。据此,上海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什么商标注册人不能使用该注册商标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商标权利人若要许可他人或公司使用其商标,一定要事先了解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排他性使用许可及普通使用许可的区别,以免商标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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