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炫舞”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 腾讯获赔30万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腾讯公司诉上海祥游公司等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定,上海祥游公司、天津卓越晨星公司、北京卓越晨星公司、北京360公司四被告停止在涉案游戏上使用“天天炫舞”标志;上海祥游公司、天津卓越晨星公司、北京卓越晨星公司在“天天炫舞”游戏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游戏官网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据悉,腾讯公司在2013年12月注册了“天天炫舞”和“全民炫舞”商标,2014年4月,其开发的舞蹈类游戏“全民炫舞”上线,2015年5月后,其名称在部分网站显示为“全民炫舞(又名天天炫舞)”。
上海祥游公司也开发了一款音乐舞蹈类手机游戏“舞美OL”,并在2014年3月将其更名为“天天炫舞”,并于当年4月上线。同时,天津卓越晨星公司获得上海祥游公司的授权,在“360手机助手”、小米应用商店等平台发行和运营该游戏。北京卓越晨星公司运营该游戏官方网站,并通过该网站及其自营网站宣传推广该游戏,并提供下载。
2015年10月,腾讯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上述四被告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并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并赔偿500万元经济损失。上海祥游公司辩称,“天天炫舞”、“全民炫舞”在舞蹈类手游上使用缺乏显著性,其对“天天炫舞”的使用属于描述性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祥游公司及推广涉案游戏的其他各方在相关网页及平台中,突出使用了“天天炫舞”字样,起到了识别该款游戏来源的作用,构成了商标性使用,侵犯了腾讯公司的“天天炫舞”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朝阳区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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