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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商标与地方分区法相冲突

2021-02-03 00:02:42|230|起点商标网
4月15日,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第一印象中,在联邦商标法与市级划区权力的交汇处作出了一项重要裁决。百视达视频公司;Video Update,Inc.诉坦培市(亚利桑那州),1998年,WL 172777(第9名)。一鸣惊人的问题是,《兰纳姆法》(Lanham Act)(管理商标法的联邦法规)是否禁止市政当局规范包括联邦注册商标或由联邦注册商标组成的标志的展示。
在多数意见中,法院认为,市政当局可能不需要更改注册商标。但是,法院裁定,如果某个注册商标的显示与美学分区规定相抵触,则该社区可以简单地禁止其显示。巨大的决定可能立刻证明是土地使用规划者的有力工具,并且对国有企业来说是头疼的问题。
联邦商标法。正如联邦商标法的注册规定所表明的,商标的基本目的之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充当公司产品或服务统一性的标志。为了这样被普遍识别,商标及其设计和颜色在所有地方都以相同的方式显示。为确保商标显示的统一性,联邦法律规定:“任何州……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机构均不得要求更改注册商标……”。
地方分区条例。出于美学目的而对区域划分的本地利益可能与联邦对国家商标统一性的利益背道而驰。地方政府依靠警察的力量来规范私人活动,以保护其公民的和平,健康,安全和一般福利。审美区划属于“一般福利”的范畴,而“一般福利”本身就是行使警察权力的充分基础。霍金斯诉马林县案,案卷:54 Cal.App.3d 593.市政当局行使审美区划权力的一种方式是颁布规定店面标牌的大小,形状和颜色的法规。
争议商标。重磅炸弹和视频更新各自拥有联邦注册的服务标志。百事达的商标包括室外遮阳篷的三维商业外观形状,颜色为蓝色,黄色字样为“百事达视频”。注册的形状(水平线表示蓝色)是这样的:
视频更新的标记由风格化的红色字母“视频更新”组成,底部较宽,顶部较窄。注册的形状(垂直线表示红色)是这样的:
商标实践技巧
坦佩区划条例。重磅炸弹和视频更新在亚利桑那州坦佩市的购物中心租用了空间。这些中心规定了外部标志要求,但要经过地方市政分区管理局Tempe设计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审核委员会要求视频更新在绿松石背景上使用白色字母显示其标记,这与实际视频更新标记的颜色方案相反。审查委员会完全拒绝了百视达申请安装其商标蓝色雨篷的申请,因为法规要求使用“扁平”标志。
两家视频商店公司起诉坦佩市,地方法院下达了禁止坦佩的禁令,要求坦佩允许百视达和视频更新根据要求使用其注册服务商标。坦佩上诉。
多数意见。第九巡回赛小组委员会授予纽约市部分胜利,虽然重磅炸弹大获全胜,但肯定了视频更新。在确认有利于视频更新的禁令时,法院遵循了15 USC§1121(b)的“普通语言”,认为分区条例可能不会“要求更改”联邦注册商标。因此,不需要视频更新就可以将其联邦注册的红色徽标呈现到购物中心要求的白底蓝字上。法院解释说,如果需要更改徽标,“那么就不会有统一的商标供顾客识别”,顾客可能会错误地得出结论,该商店不属于国家连锁店。
关于百视达展示其商标遮阳篷的申请,法院得出了不同的结果。由于坦佩不要求百视达(Blockbuster)更改雨篷-纽约市完全拒绝建造雨篷的许可-因此,纽约市的行为与联邦商标法没有抵触。用法院的话说,“允许出于分区目的而排除显示商标;不允许对商标进行更改。”
并发/异议。布朗宁法官同意关于“大片”的判决,并同意市政当局可以完全按照美学分区法令禁止商标展示。但是,布朗宁法官不同意法院对视频更新的禁令的确认。布朗宁法官将允许纽约市要求“视频更新”更改其商标,以符合纽约市的审美区划条例。
布朗宁法官不同意大多数人对15 USC§1121(b)的解释。对于勃朗宁而言,第1121(b)节关于“要求变更”的禁令是指国家对商标本身进行的强制性更改,这些更改将反映在该州范围内商标的每次后续使用中。该禁令“不包括限制外标标识的允许,大小,颜色[或]构造的当地法令”。为了支持他的解释,布朗宁法官依靠立法历史。
在先前曾考虑过该问题的唯一先前案例中,有人反对异议者的结论,即美学区划不构成第1121(b)条所指的注册商标“更改”。Payless Shoe Source,Inc.诉Pennfield镇案,案发于 934 F.Supp。540,546(WDNY 1996)。
强大的土地使用控制工具。一鸣惊人的多数意见提出了一个明显的问题:如果地方政府对在标志上使用商标有任何异议,为什么地方政府除了完全禁止使用商标外还要做些什么?想象一下一些当地社区团体的喜悦-他们反对以可移动商标标识的国家特许经营企业-当他们发现此工具可进一步促进美观分区时,他们会感到高兴。
如果同意/异议正确无误,联邦在商标统一性方面的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尽管第1121(b)节仍将禁止在全州范围内进行的变更,但每个州和全国各地的地区都有权对商标进行修改以符合他们社区的独特美学。的确,与只允许在全州范围内进行更改相比,这种结果可能导致更多的消费者困惑。
此外,法院认为市政当局可以简单地禁止在标志上显示商标,这引起了对第一修正案的重大关注。尽管在洛杉矶,Los Angles v。Taxpayers for Vincent, 466 US 789,805-07(1984)中发现了审美利益来支持城市禁止张贴标志,但仍必须严格地调整任何法规来满足该利益。因此,从一个第一修正案的角度看,完全禁止将少比需要改变宪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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