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消防安全工具箱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消防器材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消防安全工具箱。
背景技术:
现有技术中,消防安全用工具箱都是单层的,通常将消防工具直接堆放在工具箱里,在消防救援这种紧急的情况下,找出所需要的工具非常麻烦,效率低,影响救援。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消防安全用工具箱都是单层的,通常将消防工具直接堆放在工具箱里,在消防救援这种紧急的情况下,找出所需要的工具非常麻烦,效率低,影响救援的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消防安全工具箱。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一种消防安全工具箱,包括有箱体,所述箱体顶部的端口处通过铰链铰接有封盖,以及侧壁固定连接有挂钩,以及底部固定连接有支腿,以及靠近底部的内壁均对称固定连接有两个导向杆,以及靠近底部的内壁水平转动连接有丝杆,所述导向杆的外壁均对称滑动穿接有两个横板,两个所述横板的基面均对称固定连接有四个固定板,四个所述固定板的侧壁均对称活动连接有两个升降架,所述升降架上活动安装有槽体,所述槽体的侧壁固定连接有方形壳体,所述方形壳体的侧壁开设有开口。
优选的,所述丝杆螺纹穿过两个所述横板,以及一端延伸至箱体的外壁,且固定连接有转动头。
优选的,所述升降架包括有三组两两交叉活动设置的条形板,且每组从下到上依次首尾相连,位于最底部的条形板通过销轴与固定板为活动连接,条形板的侧壁转动连接有槽轮,所述槽轮的内壁与开口的内壁为滑动连接。
优选的,所述封盖的侧壁固定连接有固定块,以及底部固定连接有提手,所述固定块的侧壁转动连接有挂扣。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实现的有益效果:该消防安全工具箱为多层升降设置,方便找出消防工具;转动转动头,通过丝杆驱动两个横板相向移动,从而驱动升降架上升,则槽体上升,便可在槽体中拿放工具;当槽体下降被收纳在箱体中时,盖上封盖,挂扣挂在挂钩上,手握提手对该工具箱进行提起。
附图说明
以下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来进一步详细说明本实用新型: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整体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箱体俯视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槽体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箱体、2-封盖、3-挂钩、4-支腿、5-导向杆、6-丝杆、7-横板、8-固定板、9-升降架、10-槽体、11-方形壳体、12-开口、13-槽轮、14-提手、15-挂扣、16-转动头、17-固定块。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请参阅图1至图3。须知,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技术方案:一种消防安全工具箱,包括有箱体1,所述箱体1顶部的端口处通过铰链铰接有封盖2,以及侧壁固定连接有挂钩3,以及底部固定连接有支腿4,以及靠近底部的内壁均对称固定连接有两个导向杆5,以及靠近底部的内壁水平转动连接有丝杆6,所述导向杆5的外壁均对称滑动穿接有两个横板7,两个所述横板7的基面均对称固定连接有四个固定板8,四个所述固定板8的侧壁均对称活动连接有两个升降架9,所述升降架9上活动安装有槽体10,所述槽体10的侧壁固定连接有方形壳体11,所述方形壳体11的侧壁开设有开口12。
所述丝杆6螺纹穿过两个所述横板7,以及一端延伸至箱体1的外壁,且固定连接有转动头16。
所述升降架9包括有三组两两交叉活动设置的条形板,且每组从下到上依次首尾相连,位于最底部的条形板通过销轴与固定板8为活动连接,条形板的侧壁转动连接有槽轮13,所述槽轮13的内壁与开口12的内壁为滑动连接。
所述封盖2的侧壁固定连接有固定块17,以及底部固定连接有提手14,所述固定块17的侧壁转动连接有挂扣15。
使用时,该消防安全工具箱为多层升降设置,方便找出消防工具;转动转动头16,通过丝杆6驱动两个横板7相向移动,从而驱动升降架9上升,则槽体10上升,便可在槽体10中拿放工具;当槽体10下降被收纳在箱体1中时,盖上封盖2,挂扣15挂在挂钩3上,手握提手14对该工具箱进行提起。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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