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交通实线预告的缓冲过度标识的制作方法
本发明涉及交通标识装置领域,尤其涉及用于交通实线预告的缓冲过度标识。
背景技术:
按照现行交通标线标准,对同向行驶有2条及以上机动车道,在准许车辆越线变换车道的路段,设置白色虚线,根据设计速度的不同,线段及间隔长度分别为6m、9m或4m、6m或2m、4m。
在经常出现强侧向风的大型桥梁路段、宽度窄于路基的长大隧道路段,爬坡车道、车行道宽度渐变段、视距不良弯道、急弯陡坡段、接近人行横道线的路段、交叉口进口道和其他需要禁止变换车道的路段,设置白色实线,禁止变换车道。
随着车流量越来越大,行驶中的车辆间距越来越小,过小的地面视距造成驾驶人看到的虚线与实线的分界过于直接,没有缓冲过度,容易引起驾驶人误判或发现误判后慌乱,进而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道路上,该问题更为严重。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提高易辨识性,减少驾驶人的误判的用于交通实线预告的缓冲过度标识。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如下:
用于交通实线预告的缓冲过度标识,由若干标识单元组成虚线状;所述标识单元由线段以及线段端部的间隔组成;从起始位置到终止位置标识单元的长度渐变。
所述线段长度从起始位置到终止位置逐渐增长。
所述间隔长度从起始位置到终止位置逐渐减小。
所述间隔长度从起始位置到终止位置逐渐减小;所述线段长度从起始位置到终止位置逐渐减小。
所述起始位置的线段颜色为红色,终止位置的线段颜色为红色。
所述初始位置设有第一提示矩形框组,终止位置设有第二提示矩形框组;所述第一提示矩形框组包括一条第一提示矩形框,第二提示矩形框组包括至少两条第二提示矩形框。
所述第一提示矩形框与线段相互垂直,第二提示矩形框与线段相互垂直。
所述第一提示矩形框、第二提示矩形框内均均布有若干凸起。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本发明属于一种交通标线上用于缓冲虚线过度到实线的标识。在两种线型中加入缓冲过度的画线方法提高标线变更段的易辨识性,减少驾驶人的误判,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该方法为道路增加了实线预告功能。
本发明包括几种标识,用于提醒驾驶人即将进入实线车道区域。采用将虚线中的线段长度和(或)间隔距离逐渐调整的标画方法,逐渐提高线段部分在总长中的比例,在车身附近的视距范围内,通过标线的变化实现对驾驶人的实线预告,以便驾驶人提前了解车道变化、防止误判、减少事故。
附图说明
通过下面结合附图的详细描述,本发明前述的和其他的目的、特征和优点将变得显而易见。
其中:图1为本发明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实施例2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实施例3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实施例4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实施例5新型结构示意图;
附图中,1为线段,2为间隔,3为起始位置,4为终止位置,5为圆形凸起,6为第一提示矩形框,7为第二提示矩形框,8为凸起。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参见图1所示,用于交通实线预告的缓冲过度标识,由若干标识单元组成虚线形;所述标识单元由线段1以及线段端部的间隔2组成;所述线段长度从起始位置3到终止位置4逐渐增长。由于标识单元的长度渐变,这样对开车的驾驶员来说具有较好的警示效果。线段长度逐渐增长(后一线段相较于前一线段长度更长),具有较好的警示效果;使用时,能够有效避免危险的发生。
实施例2,参见图2所示,所述间隔长度从起始位置到终止位置逐渐减小。间隔逐渐减小具有较好的警示效果;使用时,能够有效避免危险的发生。
实施例3,参见图3所示,所述间隔长度从起始位置到终止位置逐渐减小;所述线段长度从起始位置到终止位置逐渐减小。线段长度和间隔长度同时逐渐减小,这样将虚线中的线段和间隔都减小,具有较好的警示效果;使用时,能够有效避免危险的发生;优选的可以使间隔减小更快的方法标识,使得标识更醒目,警示效果更好。
所述起始位置的线段颜色为红色,终止位置的线段颜色为红色。在起始位置和终止位置的线段采用红色更醒目,提示效果更佳。
实施例4,参见图4所示,在实施例1的基础上,两两线段之间的间隔中央设有圆形凸起5。由于圆形凸起大小一致,使得间隔长度逐渐减小的变化更醒目,增强提示效果。
实施例5,参见图5所示,在实施例1的基础上,所述初始位置设有第一提示矩形框组,终止位置设有第二提示矩形框组;所述第一提示矩形框组包括一条第一提示矩形框6,第二提示矩形框组包括至少两条第二提示矩形框7;所述第一、第二提示矩形框内均布有白色涂料。通过设置提示线更好的提示驾驶员开始进入标识路段;这样将两侧道路提示线设置成不同的数量,更方便驾驶员观察。
所述第一提示矩形框与线段相互垂直,第二提示矩形框与线段相互垂直。第一、第二提示矩形框横向设置,使其更醒目。
所述第一提示矩形框、第二提示矩形框内均均布有若干凸起8。通过设置凸起使得进入该路段时能够对车辆有一定的振动提醒驾驶员注意;有限的该凸起可以采用半球形凸起或腰形的凸起结构或者采用半球形凸起与腰形凸起交错设置的结构。
以上所述,仅是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并非对本发明做任何形式上的限制,凡是依据本发明的技术实质上对以上实施例所作的任何简单修改、等同变化,均落入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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