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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直径钢管桩与微型桩组合支护结构的制作方法

2021-01-17 12:01:05|251|起点商标网
大直径钢管桩与微型桩组合支护结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支护结构领域,尤其涉及大直径钢管桩与微型桩组合支护结构。



背景技术:

长期以来,基坑支护工程形式多为钢筋混凝土支护及钢结构支护,尤其钢筋混凝土支护的应用十分广泛。然而,随着工程技术的发展,钢筋混凝土支护体系结构在造价、工期、环保等方面显现出了不足,如今,pc工法桩施工技术趋于成熟,适用于沿海软土深基坑的支护工程中。该工艺主要采用如型钢、钢板、钢管桩等多种材料,可将这些材料任意组合拼接,形成不同形式的围护桩,并可以根据实际的工程形式选择不同的组合形式。常规的组合钢桩包括组合钢管桩、组合u型管桩或拉森钢板桩。这些组合钢桩在基坑支护工程中广泛应用。但因为组合钢桩是用刚接形成,连接接头部分由于整体组合钢桩受力较大,容易出现接头变形,甚至断开。单纯的钢板桩或钢管桩,因其截面刚度小,在深基坑应用时势必需要多层撑锚结构,从而加大了施工难度和施工成本,导致其快速高效的优势难以发挥。因此有必要研究新型组合,既能实现接点稳定,又能提高钢管桩的截面刚度,减少支锚结构,减小施工成本。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能够增大组合支挡结构的整体支撑能力和截面刚度的大直径钢管桩与微型桩组合支护结构。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下技术方案:

大直径钢管桩与微型桩组合支护结构,其包括两个以上间隔埋设在地基内的大直径钢管桩,各大直径钢管桩的两侧外壁上分别对称固定有沿其轴向设置的工字钢,且工字钢一端的翼缘与大直径钢管桩的外壁固定连接;相邻两个大直径钢管桩之间分别开有桩孔,所述大直径钢管桩两侧的工字钢分别设于对应侧的桩孔内,各桩孔内还设有小直径钢管桩,所述工字钢另一端的翼缘置于对应侧小直径钢管桩内部;各桩孔内分别灌注有混凝土。

所述大直径钢管桩的外径为600mm以上。

所述桩孔的内径为300mm,小直径钢管桩的外径为114-273mm。

所述工字钢通过焊接固定在大直径钢管桩的外壁上。

所述小直径钢管桩由两个对称设置的半圆管组成。

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上技术方案,具有以下有益效果:大直径钢管桩与微型桩通过工字钢实现连接,即可实现钢管桩的组合,又通过灌注混凝土实现微型混凝土钢管桩,以增大组合支挡结构的整体支撑能力和截面刚度。

附图说明

以下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详细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大直径钢管桩与微型桩组合支护结构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施工方法步骤1)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施工方法步骤2)和步骤3)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大直径钢管桩1与微型桩组合支护结构,其包括两个以上间隔埋设在地基内的大直径钢管桩1,各大直径钢管桩1的两侧外壁上分别对称固定有沿其轴向设置的工字钢2,且工字钢2一端的翼缘与大直径钢管桩1的外壁固定连接;相邻两个大直径钢管桩1之间分别开有桩孔3,所述大直径钢管桩1两侧的工字钢2分别设于对应侧的桩孔3内,各桩孔3内还设有小直径钢管桩4,所述工字钢2另一端的翼缘置于对应侧小直径钢管桩4内部;各桩孔3内分别灌注有混凝土5。

所述大直径钢管桩1的外径为600mm以上。桩孔3的内径为300mm,小直径钢管桩4的外径为114-273mm。

所述工字钢2通过焊接固定在大直径钢管桩1的外壁上。

所述小直径钢管桩4由两个对称设置的半圆管组成。

如图2或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大直径钢管桩与微型桩组合支护结构的施工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1)在地基上钻出间隔设置的桩孔a和桩孔b,在桩孔a和桩孔b之间沉入两侧分别固定有工字钢的大直径钢管桩a,大直径钢管桩a两侧的工字钢分别沉入桩孔a和桩孔b内;在桩孔a内沉入小直径钢管桩a,然后在桩孔a内灌注混凝土,形成微型桩a;

2)在桩孔b一侧钻出桩孔c,在桩孔b和桩孔c之间沉入两侧分别固定有工字钢的大直径钢管桩b,大直径钢管桩b两侧的工字钢分别沉入桩孔b和桩孔c内,在桩孔b内沉入小直径钢管桩b,然后在桩孔b内灌注混凝土,形成微型桩b;

3)在桩孔c一侧钻出桩孔d,在桩孔c和桩孔d之间沉入两侧分别固定有工字钢的大直径钢管桩c,大直径钢管桩c两侧的工字钢分别沉入桩孔c和桩孔d内,在桩孔c内沉入小直径钢管桩c,然后在桩孔c内灌注混凝土,形成微型桩c;

4)以此类推,直到施工到最后一根大直径钢管桩,在最后一根大直径钢管桩盘侧未灌注混凝土的桩孔内插入小直径钢管桩并注入混泥土,从而最终形成大直径钢管桩与微型桩组合支护结构。

上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加以描述,但是本实用新型不局限于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是示意性而不是加以局限本实用新型,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或者全部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而这些修改或者替换,并不使相应技术方案的本质脱离本实用新型各实施例技术方案的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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