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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鞋架的制作方法

2021-01-15 15:01:45|245|起点商标网
一种鞋架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鞋子收纳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鞋架。



背景技术:

鞋架为一种人们用来放置、储存未用的鞋子,便于管理、取用鞋子的储物架子。现有的鞋架结构简单实用,但是其存储空间基本固定,随着鞋子数量增多,存在鞋子存放空间不足情况,本实用新型通过结构设计解决上述问题,同时通过晾鞋杆结构设计,方便刚清洗的湿鞋晾晒,实用性更强。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衣架,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现有鞋架存储空间基本固定,随着鞋子数量增多,存在空间不足的问题,同时通过结构设计,增强鞋架的实用性。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鞋架,包括书u型支撑脚,所述u型支撑脚上固定连接有u型支撑杆,所述u型支撑脚上方平行设置有多个主置鞋架,除最底层的所述主置鞋架外,其他主置鞋架下方均设置有副置鞋架,所述副置鞋架一端设置有收纳槽,所述收纳槽内设置有晾鞋杆,所述晾鞋杆一端固定连接有转杆。

优选的,所述主置鞋架与所述u型支撑杆固定连接。

优选的,所述副置鞋架与所述u型支撑杆转动连接。

优选的,所述u型支撑脚设置有两个。

优选的,所述凉鞋杆与所述副置鞋架转动连接,所述收纳槽与所述晾鞋杆、所述转杆大小适配。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本实用新型通过所述副置鞋架与所述u型支撑杆转动连接,实现360度自由旋转,可以贴着墙面放置,也可以满足在墙角位置使用,增加鞋架的放置空间,同时通过在副置鞋架上面设置的晾鞋杆,方便刚清洗的湿鞋晾晒,结构简单实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中副置鞋架使用状态结构示意图;

图3为图2中a区放大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中晾鞋杆使用状态结构示意图;

图5为图4中b区放大示意图;

图6为本实用新型中副置鞋架结构示意图;

图7为本实用新型中晾鞋杆结构示意图。

图中:1、u型支撑脚;2、u型支撑杆;3、主置鞋架;4、副置鞋架;5、凉鞋杆;6、收纳槽;7、转杆。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中心”、“纵向”、“横向”、“长度”、“宽度”、“厚度”、“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顺时针”、“逆时针”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设备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此外,术语“第一”、“第二”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一个或者更多个该特征。

请参阅图1-7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技术方案:

一种鞋架,包括书u型支撑脚1,所述u型支撑脚1上固定连接有u型支撑杆2,所述u型支撑脚1上方平行设置有多个主置鞋架3,除最底层的所述主置鞋架3外,其他主置鞋架3下方均设置有副置鞋架4,所述副置鞋架4一端设置有收纳槽6,所述收纳槽6内设置有晾鞋杆5,所述晾鞋杆5一端固定连接有转杆7。

进一步的,所述主置鞋架3与所述u型支撑杆2固定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副置鞋架4与所述u型支撑杆2转动连接,副置鞋架4可以围绕u型支撑杆2实现360度旋转,方便本鞋架在各种环境下使用,可以贴着平面墙使用,也可以放在存在一定夹角的墙角使用。

进一步的,所述u型支撑脚1设置有两个,确保鞋架的整体稳定性。

进一步的,所述凉鞋杆5与所述副置鞋架4转动连接,所述收纳槽6与所述晾鞋杆5、所述转杆7大小适配,方便晾鞋杆5收纳与取用。

本实施例的使用方法,当鞋架上主置鞋架3存放空间不足时,将主置鞋架3底部的副置鞋架4旋转出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旋转一定角度,用于放置鞋子,当需要晾晒刚洗好的湿鞋或是下雨淋湿的鞋子时,可以将副置鞋架4上的晾鞋杆5从收纳槽6中转动取出,将湿鞋穿挂在凉鞋杆上,使用方便。

以上显示和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基本原理、主要特征和本实用新型的优点。本行业的技术人员应该了解,本实用新型不受上述实施例的限制,上述实施例和说明书中描述的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例,并不用来限制本实用新型,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精神和范围的前提下,本实用新型还会有各种变化和改进,这些变化和改进都落入要求保护的本实用新型范围内。本实用新型要求保护范围由所附的权利要求书及其等效物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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