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卡扣式活动木地板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装修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卡扣式活动木地板。
背景技术:
目前地板的拼装上,相邻两个板块之间有些是没有任何卡扣进行嵌合的,这样容易造成相邻板块之间的松动,且还存在灰尘掉落在伸缩缝隙内的问题;而有些虽然有卡扣进行嵌合,但是却存在安装不便捷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缺陷和不足,提供一种设计合理的卡扣式活动木地板,其不仅能够增强相邻板块之间的连接强度之外,还具有安装快捷的效果。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中所述的卡扣式活动木地板,它包含地板板块和连接扣;相邻的地板板块之间利用连接扣嵌合连接;上述连接扣为“山”字形结构设置,其左右两侧的凹槽面均为钝角斜面,连接扣的左右两端内侧均设有由下至上呈由内之外状设置的卡接弧形面;上述地板板块的两侧均设有与上述“山”字形结构设置的连接扣的上端相互卡设的卡槽,该卡槽下方的连接扣构成与上述具有钝角斜面的凹槽相配合卡设的钝角卡接端,该钝角卡接端底部的地板板块向上凹陷成型有底部卡槽,该底部卡槽的一侧设有与卡接弧形面相互抵设的抵触斜面,与抵触斜面相邻一侧的地板板块的底部卡设在上述具有钝角斜面的凹槽内。
进一步地,所述的连接扣的上端左右两侧与位于其左右两侧的卡槽之间设有间隙。
进一步地,所述的钝角卡接端与钝角斜面之间设有间隙。
进一步地,所述的连接扣中开设有数个通孔。
采用上述结构后,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1、利用“山”字形连接扣将相邻的地板板块进行嵌合连接,能够增强相邻板块之间的连接强度之外;
2、采用钝角卡接端与具有钝角斜面的凹槽相配合卡设,以及卡接弧形面与抵触斜面的抵设,实现快速安装。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中a部结构放大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装配方法步骤二的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装配方法步骤三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地板板块1、钝角卡接端1-1、底部卡槽1-2、抵触斜面1-3、卡槽1-4、连接扣2、钝角斜面2-1、卡接弧形面2-2、通孔2-3。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和图2所示,本具体实施方式中所述的卡扣式活动木地板,它包含地板板块1和连接扣2;连接扣2中开设有数个通孔2-3,能够减少耗材提高韧性的同时,还能够解决由于空气湿度、热胀冷缩所引起的变形问题,且有效释放地板板块1被踩下时的压力,相邻的地板板块1之间利用连接扣2嵌合连接;上述连接扣2为“山”字形结构设置,其左右两侧的凹槽面均为钝角斜面2-1,连接扣2的左右两端内侧均设有由下至上呈由内之外状设置的卡接弧形面2-2;上述地板板块1的两侧均设有与上述“山”字形结构设置的连接扣2的上端相互卡设的卡槽1-4,且连接扣2的上端左右两侧与卡槽1-4之间设有间隙,该卡槽1-4下方的连接扣2构成与上述具有钝角斜面2-1的凹槽相配合卡设的钝角卡接端1-1,钝角卡接端1-1与钝角斜面2-1之间设有间隙,该钝角卡接端1-1底部的地板板块1向上凹陷成型有底部卡槽1-2,该底部卡槽1-2的一侧设有与卡接弧形面2-2相互抵设的抵触斜面1-3,与抵触斜面1-3相邻一侧的地板板块1的底部卡设在上述具有钝角斜面2-1的凹槽内。
参看图3-图4,本具体实施方式的装配方法,其步骤如下:
步骤一、首先将连接扣2置于地面上,且保持水平;
步骤二、将右侧的地板板块1中的钝角卡接端1-1呈倾斜状对准连接扣2右侧的具有钝角斜面2-1的凹槽位置后,插入;
步骤三、当地板板块1上端侧壁接触到连接扣2的顶部后,位于地板板块1另一端上方向下按压地板板块1,此时右侧的地板板块1以顺时针方向旋转至水平状态,此时连接扣2的右端卡入右侧的地板板块1底部的底部卡槽1-2中,同时卡接弧形面2-2与抵触斜面1-3相互抵设,与此同时,地板板块1位于连接扣2上方位置处的侧面相互抵触,即完成右侧地板板块1的装配,装配后的地板板块1的底表面与连接扣2的底表面齐平;
步骤四、按照上述步骤二至步骤三,装配左侧的地板板块,即可。
采用上述结构后,本具体实施方式的有益效果是:
1、利用“山”字形连接扣将相邻的地板板块进行嵌合连接,能够增强相邻板块之间的连接强度之外;
2、采用钝角卡接端与具有钝角斜面的凹槽相配合卡设,以及卡接弧形面与抵触斜面的抵设,实现快速安装;
3、连接扣中开设有数个通孔,能够减少耗材提高韧性的同时,还能够解决由于空气湿度、热胀冷缩所引起的变形问题,且有效释放地板板块被踩下时的压力。
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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