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刮丝器(小)”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魏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个名为“钢丝刮板(小)”的外观进行设计技术专利可以申请,并于2016年8月3日获得企业授权,专利服务号为zl201630047676.6。当请求人提出处理侵权纠纷的请求时,专利权是合法有效的。2017年2月27日,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技术进行了研究专利进行评估工作报告,报告数据显示不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条件的缺陷。 原告认为长安区庄商日用百货公司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于2018年1月以“九九百货”为被告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告知该店并非长安区工商注册信息上诉人,法院不予承认,上诉人随后撤回诉讼。
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受理此案后,前往被申请人现场调查取证。经查,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因此,根据其职权查明了被申请人的情况,并按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查,被告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刀架、刀片、刀柄、刀口排列一致,被告侵权产品按照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涉案,被告侵权成立。2019年9月,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依法管理作出自己决定,责令被告立即进行停止侵权问题行为。同时,根据《河北省专利条例》,该局通知当事人,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判决生效后,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未发现问题重复进行侵权责任行为。
案例研究的启示
本案中,由于权利人证据收集能力有限,其收集的信息未得到法院认可,无奈撤回诉讼,转而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解决请求。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改革后的监管部门职能,积极依职权调查,及时确认被请求人信息,查明相关侵权问题行为和证据事实,依法作出分析处理能力决定,及时有效制止侵权责任行为。同时,为防止企业进一步侵权,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充分开发利用我们当地相关法律政策法规,告知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将依法给予行政管理处罚,有效发展提高了对重复侵权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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