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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抗肿瘤原料药索拉非尼相关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1-04-09 11:04:09|320|起点商标网

  案情简介
  拜耳医药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题目为“用ω羧基芳基取代二苯基脲作为Raf激酶抑制剂”。2005年9月21日授权,专利号zl00802685.8。专利权在请求人提出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即为合法有效。2019年1月,拜耳医疗保健有限公司就侵权纠纷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了申请发明专利的行政请求。原告声称,实际实施该专利的专利产品是抗肿瘤药物索拉非尼。被告上海创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未经许可在其官方网站和大型展览上销售原料药索拉非尼,属于所涉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27的保护范围,涉嫌侵犯其专利权。被告辩称:公司销售涉案产品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公司网站上的产品列有“研发”即研发状态;展会宣传资料上展示的产品标明了文件状态,并作了有限说明,不应构成销售承诺;法律允许上述行为获得行政审批所需的信息;开展的研究和试验活动不构成专利侵权。   经调查,被请求人已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专利产品信息,并在展会宣传单和展板上说明了专利产品及研发情况。宣传页和展板上印有“专利产品在相关国家专利期满前不得销售”字样。被申请人展位相关人员在咨询记录中表示涉案产品“可以做”,并提供了名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承诺销售,应当采取在互联网上展示产品、举办展销会等方式。被请求人在其官方网站上展示“公司产品”一栏中涉及的产品信息,分类展示产品信息,并在商业展览会上发布宣传页,具有营销目的。被请求方声称,被请求方所表示的产品开发状态是为了寻找潜在的研发合作客户,仍应视为表示出售该货物的意向。被申请人在专利有效期届满前作出的专利保护产品不在有关国家销售的限制性声明,不能排除申请人具有推销有关产品的目的。此外,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的行政许可除外,仅限于“制造、使用、进口”。因此,被申请人承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2019年5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确认被请求方承诺销售“solafeni”原料药,该产品属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它下令停止承诺销售索拉菲尼,删除承诺销售的网站信息,销毁印有侵权产品和宣传材料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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