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 高质量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布局
实用新型专利相较于发明,申请费用低、审查速度快、授权概率高,以及政策引导,因此,使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大于发明专利申请量。但是,多数实用新型专利质量有待提高。 高价值专利可从法律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等方面考虑,但是,一个专利体现出其高价值之前,首先必须是一个高质量专利。而一个专利是否是高质量专利,往往在于专利代理师。本文讲解如何尽可能提高一个实用新型专利的质量,使其发挥更大的价值。 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与发明专利相比,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具有先天不足,但是,并不妨碍实用新型专利中出现高价值专利。 专利的法律价值,无论是防御型专利,还是进攻型专利,如果能为专利权人带来相关权益,该专利就具备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的可能性,或者说该专利具备被提起无效宣告的可能性。 据《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实用新型专利在满足初步审查中各项规定后,便可获得授权。专利代理人写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可能会一字不变地出现在授权公告中。 由于实用新型主要涉及产品的形状与构造,且必须具有相应附图,所以,专利代理人进行权利要求撰写时,是基于附图进行展开描述的。但是,多数专利代理人不会停留在这一阶段,而是进行合理概括,尽量采用上位概念的方式进行独立权利要求撰写,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从属权利要求中进行不同层级的保护。 但是,如果出现为了上位而上位,或者由于某些原因将部分下位技术特征没有写入权要等情况,可能会过犹不及了。例,待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较为复杂,专利代理人已梳理出一定层次性,为了追求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使用上位概念限定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并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分别采用了中位概念和下位概念对附加技术特征进行了限定,但因为各种因素使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数量限于10条,这样在9条从属权利要求中依然没有完全限定所有的具体下位概念。由于具备新颖性并满足其他相关要求,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未进行任何修改,便顺利获得授权。 但是,该实用新型专利似乎还未体现出其真正价值。假设专利权人欲使用该实用新型专利进行专利侵权诉讼,通常,被诉侵权人会针对该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虽然实用新型专利审查过程中通常不涉及创造性问题,但是在无效宣告过程中,该专利是可以因创造性问题而被无效的,且被无效的专利的权利自始至终视为不存在。 另外,被广泛用于无效宣告的理由还包括法26.3条和法26.4条等。如果被诉侵权人基于上述理由对本实用新型专利提起无效宣告,且专利权人不得不对权利要求进行相应修改。 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的规定: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明显错误的修正。 虽然2017年对《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使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修改的自由度更高,但修改范围依然不能超出原始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 对于上述无效宣告中的专利,如果必须将仅记载于原始说明书,而在原始权利要求书中被“忽略”的某项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才能维持其权利有效性,此时无疑基本宣判了该专利的死刑。 虽不是每位专利代理人撰写的实用新型专利都有机会进行专利侵权诉讼或被提起无效宣告,但是,各位专利代理师在进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特别是权利要求撰写时,不妨从无效宣告这一更长远的角度考虑。 在撰写各权利要求时,上位概念应当有,中位概念可以有,最具体的下位概念也不可或缺,在写完最后一条从属权利要求时,通过所有权利要求的各技术特征,就应该能基本呈现发明人提供的原始具体技术方案。这其中有权利要求数量等因素的限制,但在综合各方面因素时,如果能加入上述无效宣告角度的考虑,写出的实用新型专利的质量会更高,更可能成为高价值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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