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 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客体问题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商业方法对技术产生了更高的依赖,越来越多的商业模式需要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的支撑,包含创新技术的商业方法得到专利权的保护是技术与社会发展的必然。 2017年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专利审查指南》也朝着保护,利用计算机或者网络技术实现的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的方向在修改,带有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客体问题如何判断?是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关键。 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发明创造本身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使用它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时必须要体现出利用了自然规律,而不能是人为设定的规则。 商业方法客体判断根据发明的定义,能够对保护客体产生限制作用的主要是“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可分为:单纯商业方法发明和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 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不仅包含商业方法模式特征,也包含得以在技术上实现的技术特征。当所采用的技术仅为网络或计算机技术时,并未对现有的网络或计算机系统等内部性能带来改进,也未带来任何技术上的改变,只是通过人为制定的规则进行交互或信息传送,则并未构成技术手段,可以得出不属于“技术方案”结论,进而不属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 人为制定的商业规则通过公知网络或者计算机技术实施时,难以将解决方案转化为技术方案,其解决的问题还是商业问题,并不是技术问题,从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将计算机等设备作为商业规则的操作对象,亦是如此。商业方法发明客体判断并无特殊性,但由于其申请本身具有商业问题和技术问题交织,商业方法流程、模式与计算机网络融合这些特点,在判断该类申请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时,具有一定的难度。 例: 权利要求1 一种进货方法,该方法包括: (1)店员观察顾客购物习惯; (2)记录购买货物的数量和时间; (3)根据记录的信息控制进货量。 上述权利要求涉及单纯的商业方法,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款第二条的规定。 如果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一种进货方法,该方法包括: (1)在收款设备中记录顾客的购物信息,并将该购物信息按照货物种类、购物时间进行分类存储; (2)按照存储的购物信息生成进货清单; (3)并将该进货清单通过网络发送到供货平台。 则,该申请对收款设备进行了改进,解决了自动控制进货的技术问题,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系统构架,采取了记录、存储等信息处理方式的技术手段,将该技术手段应用于进货量的控制业务中,有效控制进货信息的技术效果。 因此该解决方案具备了技术三要素,构成了技术方案,符合客体的规定。 可看出,关于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客体判断,关键在于客体判断三要素。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客体判断标准与其他领域发明专利相同,关键在于“技术”二字,商业应用的过程中是否使用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达到技术效果,三要素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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