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选择和风险
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扩展的必要性 专利法第59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对于技术方案,授予其对应的专利权,是以权利要求的文字本身形成保护边界,界定出清楚的保护范围。而说明书及附图仅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一定程度的理解、澄清和特殊情况下的修正,不得用于限定权利要求。 但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也就是说,这种尽可能扩大的保护范围,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说明书中基于清楚、完整的记载,描述权利要求实现的可能性和必然性。 例,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文字内容表面上具有较宽的含义,但说明书中没有对该全部含义加以披露,应当使用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解释,也就是说,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应该与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相匹配,以使得权利要求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扩展的可能性 对于单一的技术方案而言,为了扩大保护范围,首先要考虑其最小技术方案,其次要考虑最优技术方案,然后考虑最优技术方案中要素劣化方案、要素替代方案,还要进一步显性设置应用场景,从应用场景考虑其方案的显性表现,最后,围绕要素或者产品本身,从产业链的角度考虑上下游。 1,考虑方案的最小实施可能性,一个技术方案包含多个技术特征,侵权判断首先考虑的是全面覆盖原则,那么足够少的特征,侵权比对更容易,且侵权可能性更高。那么在权利要求设置的时候,就需要将方案的技术特征逐个进行删减,在方案具有独立解决技术问题的前提下,保留最少的技术特征,通常还会涉及到保护主题、技术效果的相应变化。 2,考虑方案中技术要素的可能性,在最小技术方案构建完成后,要考虑方案中技术特征或者技术要素的变更可能性或者替换可能性,这时不仅要考虑技术要素等同替换,还要考虑技术要素劣化替换。 3,考虑其应用场景的可能性,尤其对于方法类专利,在侵权比对的时候一般不方便通过其内部运行流程来进行特征比对,但是从每个步骤的外部处理流程来确认,或者从输入输出的接口来确认,更为容易些。 4,还要考虑上下游变化的可能性,对于很多方案,不论改变的是方法,还是改变的是结构,经常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发生改变,例如最小技术方案确定之后,那么包含最小技术方案的未来应用产品就会更多,也就是最小技术方案的下游应用产品会有多种,该产品的显性表现更为明显,也需要将这种下游产品进行保护。 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扩展的风险性 1,从一个方案尤其是最小技术方案,省略多个特征,这样在判断创造性的时候进行特征组合评判的难度就要更低一点,会增加包含现有技术、不被授予专利权,甚至被最终无效掉的风险,一定要根据检索情况,确认某些特征包含的必要性。 2,在引入等同特征进行上位的时候,一定要考虑等同特征的效果等同程度,若将现有技术的特征引入,而没有技术效果的显著变化,由于该特征的常规性,容易引发整个方案中其他技术特征变为常规特征的技术启示,破坏整个方案的创造性。 3,在进行场景构建的时候,由于简化或者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具体技术特征,单纯的描述技术效果,极其容易在方案中丢失表达方案创新的特征,而使方案看上去没有创新。 小结 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理解技术方案基础上,要尽可能扩展保护方案,以扩大保护范围,为申请人争取最大的权益,但是在具体实施上,要根据风险来选择扩大保护范围的途径,找到两者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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