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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计算机领域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保护客体

2021-03-21 12:03:32|293|起点商标网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保护客体的相关规定、审查标准 1、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一部分第二章第6.1节中以举列的方式指出“计算机程序属于方法特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并进一步指出“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的改进,例:使用计算机程序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则也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2、计算机领域的实用新型客体审查思路 在涉及计算机领域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申请人通常采用模块或者模块加上功能性限定的方式来撰写权利要求,以规避计算机程序方面的限定。但由于功能性限定不是直接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特征,在有些情况下存在是否“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改进”问题。 对涉及程序的功能性限定,如果审查员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以及说明书的有关描述,可以明显得知上述功能依赖公知软件即可实现其技术方案,则认为其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审查员通过全面理解说明书,确定申请文件中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找出申请文件的发明点,结合发明点判断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组成部分(尤其是功能性限定)是否涉及计算机程序或方法的改进。 案例分析 申请号为201020154328.6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1.一种交互式数字标牌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一个含有无源或者有源RFID标签的产品、至少一个具有NFC/RFID读卡器(120)和至少一个多媒体发布系统(110)的数字标牌和分别与所述含有无源或者有源RFID标签的产品和数字标牌进行通信的后台管理服务器(310) 所述含有无源或者有源RFID标签的产品通过所述NFC/RFID读卡器(120),将电子编码发送到所述后台管理服务器(310); 所述数字标牌通过所述NFC/RFID读卡器(120)获得所述电子编码,并判断其是否与预存授权编码相匹配,从而将身份识别信号发送到所述后台管理服务器(310); 所述后台管理服务器(310)实时更新所述多媒体发布系统(110)的显示信息,并将所述数字标牌当前显示的信息列表发送到所述含有无源或者有源RFID标签的产品,从而根据所述含有无源或者有源RFID标签的产品的反馈信息,将相应的信息文件发送给移动或者存储终端。 后台服务器这一信息文件的选择过程是通过软件程序来实现的,即该方案涉及对后台服务器的文件选择方法的改进,因此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事实上,涉及计算机或服务器的权利要求是有可能归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的,只要他们涉及的计算机程序是已知的。 这类技术方案可以通过调整技术问题和发明点来规避客体问题,例如可以先排除涉及软件方法改进的特征,再根据剩余特征定位技术问题。 由于该方案中后台服务器的信息文件的选择方法涉及软件方法的改进,在撰写阶段可以将如下特征“从而根据所述含有无源或者有源RFID标签的产品的反馈信息,将相应的信息文件发送给移动或者存储终端”剔除,再根据剩余特征定位技术问题。例如可以将该方案的技术问题定位在如何实现数字标牌与用户设备之间的交互。 小结 在计算机领域,涉及软件方法且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客体的文件主要有: (1)技术方案涉及软件方法,但是不涉及软件方法的改进。此时,可以在说明书中给出涉及软件方法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的证据。 (2)技术方案涉及软件方法的改进,但是除了软件方法改进之外还有其他发明点。此时,建议只保留其他发明点,合理定位技术问题。 如果技术方案的核心发明点在于软件方法的改进,因客体问题驳回风险较高,不建议申请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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