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专利申请技术方案提供新创意算是实际参与发明创造吗,可否署名?案例
有资格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人应当实际参与到发明创造的形成过程中,未实际参与发明创造的人不能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根据发明创造性质的不同,实际参与的表现形式可能会有差异。
案例:
王某于2007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称为“智能门锁”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本人既是发明人,又是专利申请人。
该专利授权后,李某向当地知识产权局提交调解请求,认为该项专利权所涉及的“智能门锁”是他发明的,他才是这种智能门锁的发明人。
李某主张,其与王某在一次展览会上结识,二人就该展览会上展出的一种门锁讨论后,均认为这种门锁不够智能。
展览会结束后,李某给王某发了一封邮件,其在邮件中提出,如果把锁芯控制改为自动控制,就可以将门锁改为智能门锁。
王某辩称,智能控制锁芯的移动是门锁智能化的必经过程,在收到李某的邮件之前,自己已经在尝试采用各种方法来控制锁芯的移动,并且在涉案专利智能门锁的发明过程中,李某根本没有参与任何工作。
分析与评述:
在头脑中产生一个概念与亲自参与发明创造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过程。
尽管某些发明,尤其是开拓性发明的作出,新概念或新原理的突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新的概念与能够最终获得知识产权的技术构思存在很大程度的差异。
前者仅仅是智慧的灵光,非常抽象,是否能够形成技术方案具有太多的不确定性;后者则是发明创造的起点,更加具体。
虽然从技术构思演变成能够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技术方案可能也需要试验、修改、再试验、再修改,但具体的技术构思对于发明创造的作出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性,形成技术构思应当属于亲历发明创造。
该案中,锁芯是门锁的关键部件,将锁芯由机械控制改为自动控制,自然会影响到门锁的智能化程度,关键是如何将这种抽象的概念实际应用到门锁结构中。李某显然只是提出智能化这样一个抽象的概念,其没有具体参与到采用何种方式实现智能化控制锁芯移动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因此,不能被认为是涉案“智能门锁”真正的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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