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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的双方申请专利后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案例

2021-03-21 11:03:55|164|起点商标网


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可以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

独占许可是指被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区域内享有使用技术秘密的独占权,即使是许可方(技术秘密的权利人)也无权使用该技术。

排他许可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区域内,许可方仅能给予被许可方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不得再许可第三方使用,但是许可方自己可以保留使用该技术秘密的权利。

普通许可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区域内,许可方既能给予被许可方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也能保留自己使用该技术秘密的权利,还可以将该技术秘密以同样的方式许可给第三方使用。

无论是许可方还是被许可方,都负有对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不应当将其申请专利。

但是,当一方当事人违背保密协议和合同约定,将技术秘密申请专利的,无论哪一种许可方式,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均应当归许可方(即技术秘密的权利人)所有。

如果许可方申请了专利,其应当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且被许可方有权继续按照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该专利;如果是被许可方申请了专利,其不仅要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还要归还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案例:

1994年1月,A公司获得“AFS-230型全自动双道原子荧光光度计”发明专利。

1994年8月,A公司与其他两个公司共同出资成立B公司。三方签订的《合资企业合同》中写明:A公司以2万美元现金、0.8万美元的设备、3万美元的专利技术使用权作为出资;A公司提供以AFS - 230型为基础的改进型主机、接口、软件等全部技术及断续流动装置;B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是生产和经营AFS原子荧光光谱仪等产品,B公司在经营中,每销售一台AFS仪器向A公司支付3%的技术提成费。

1998年,B公司申请了“用于原子荧光光度计的断续流动装置”实用新型专利,2000年获得授权。

A公司认为该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归其所有,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B公司认为,A公司以AFS - 230型为基础的改进型主机、接口、软件等全部技术及断续流动装置作为投入转让给了B公司,因此B公司从A公司处受让取得了断续流动装置的全部权利,有权申请专利。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中,双方发生专利权属纠纷,应当归咎于合同就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的归属约定不明确。

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的研制开发是A公司的任务范围,在共同投资成立B公司的合同中,三方当事人也约定向B公司提供涉案断续流动装置技术是A公司的义务之一,其性质类似技术秘密使用许可,表明该技术是B公司从A 公司受让取得的,B公司有权使用该项技术并生产相关的产品。

但是,该合同并未约定 A公司将该项技术申请专利的权利同时予以转让,即并未约定B公司享有以该技术申请专利的权利。因此,不能推定为A公司同意同时将专利申请权转让,只能认定作为A公司的一项合同义务,其应当许可B公司使用该项技术和产品。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以技术入股的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入股人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或者联营对方支付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视为技术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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