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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有专利号的产品包装盒能作为发明专利申请技术已经实施的证据吗?

2021-03-21 11:03:20|260|起点商标网


“实施”是指《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实施,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判断专利权人(即单位)是否实施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以其制造、使用的产品或使用的方法是否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判断专利权人是否实施了外观设计专利,应以其制造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专利外观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为准。具体的判断标准应当与专利侵权判断标准一致。在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一些改进,如果改进后的技术方案仍然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内,仍应认定为实施该专利。

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或者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的,应当视为专利权人(即单位)实施了该专利,无论被许可方或者受让方是否实际实施。

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非法实施专利,同样属于专利实施行为。

案例:

某案中,单位主张其未曾实施过涉案专利。

请求人提交由单位生产的产品包装盒作为证据。

包装盒上标注了涉案专利的专利号和所在单位的公司名称等字样。

分析与评述:

单位在产品上标注专利号和单位名称,其性质应当属于当事人对事实的一种自认,即该单位承认其在制造所述产品时使用了所标注专利号指代的专利技术。除非产品制造单位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在制造所述产品时未使用所标注的专利,否则应当认为单位实施了该专利,免除发明人或设计人举证证明单位存在具体实施行为的义务。

该案中,涉案产品包装盒可以初步证明涉案专利已被实施的事实。在被请求人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其实际上并未实施该专利的情况下,应认定其已经实施了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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