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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证明已经给了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奖励或报酬?案例

2021-03-21 11:03:49|197|起点商标网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奖励是指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金钱或物品奖励,以对其进行勉励。奖励可以表现为货币形式的奖金或物品形式的奖品,也可以是期权或股权等方式,通常表现为奖金。

报酬是作为报偿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金钱或实物等。报酬通常表现为货币形式的金钱,即一定比例的营业利润提成,也可以是期权或股权等方式。

案例:

某案中,发明人要求所在单位支付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

所在单位主张,发给发明人的季度奖金和年度奖金中,已包含了给予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并提交了原告工资通知单、员工评价表等证据。

分析与评述:

给予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应当是单位对发明人作出的创造性贡献另行支付的金钱或实物等,与发明人获得的工资收入、奖金等通常收入不同,除非单位对工资收入、奖金的具体分割有明确规定,且其中包括对于发明人就职务发明创造给予的奖励和报酬,否则通常不认为二者是包含关系,不能认定奖金中必然包括了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

该案中,是否已向发明人支付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应由发明人所在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尽管单位所提交的工资单等证据能够说明单位向发明人支付过季度和年度奖金,但并未说明季度和年度奖金中已经包括了给予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因此其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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