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中区别特征技术手段和技术问题被公开还有创造性吗?
在发明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时,一般依据三步法,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那么,如果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本专利还具备创造性吗?起点商标律师解答道,这种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是不具备创造性的。
例如:
某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保护一种氦气检漏装置,其包括:检测真空箱是否有整体泄漏的整体泄漏检测装置;对泄漏氦气进行回收的回收装置;和用于检测具体漏点的氦质谱检漏仪,所述氦质谱检漏仪包括有一个真空吸枪。 审查员检索到一篇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的某一部分公开了一种全自动氦气检漏系统,该系统包括:检测真空箱是否有整体泄漏的整体泄漏检测装置和对泄漏的氦气进行回收的回收装置。 该对比文件1的另一部分公开了一种具有真空吸枪的氦气漏点检测装置,其中指明该漏点检测装置可以是检测具体漏点的氦质谱检漏仪,此处记载的氦质谱检漏仪与要求保护的发明中的氦质谱检漏仪的作用相同。 根据对比文件1中另一部分的教导,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容易地将对比文件1中的两种技术方案结合成发明的技术方案。 因此可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部分不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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