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单位项目、但不属于本职工作所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是职务发明吗?案例
案例:
孙某为某医院的退休职工,其在该医院工作期间的本职工作是临床工作。
孙某在该医院工作期间,作为主要完成人员参与了该医院研制的新药“癌灵1号注射液”的临床与试验研究项目组的工作,负责临床研究。
在此过程中,孙某对该药物的剂型及处方组成的改进提出了构思和建议。后该医院将该药物申请了专利并获得授权,孙某是发明人之一。
孙某认为该专利是其本人独立完成的,且其对处方的改进不属于本职工作,因此该专利应属于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其个人所有。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中,孙某的本职工作是临床工作,该医院交付给孙某的除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是“癌灵1号注射液”的临床与试验研究项目组的临床研究工作。因此,孙某对药物处方的改进并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但是,新药的研制开发是由医院的项目组完成的,孙某是项目组成员之一,该项发明创造由医院提出研究方向、项目要求等,并提供临床观察等研究条件,研究过程体现的是该单位的意志。
孙某提出技术方案的构思或想法虽对专利的完成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中药药物的研制完成不仅仅包括确定处方的组成,还包括后续的一系列药学、药物制备、药理、药效、毒性、临床试验等研究,药品研发的各个阶段形成复方药品研制的有机整体。
没有证据表明孙某作为临床医师完成了临床工作以外的药品研制的其他工作,其对处方组成的改进主要是利用了医院的资金、设备、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且也仅为构思和建议,不足以形成一个完整的发明专利,因此其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通常情况下,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客观上应当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在执行本单位任务的情况下,对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应当被认为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的情形,直接判定相关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无须另行认定其是否属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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