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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发明能申请专利吗,哪种组合发明是不认为有创造性的?

2021-03-21 10:03:00|232|起点商标网


发明创造是在生产、研发、实践过程中遇到一些技术问题的时候,根据需求而创新出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技术问题,获得技术效果。 发明创造的方式除了开创性、改进性的发明以外,将现有的不同技术方案进行组合也是一种常见的方式。那么专利法意义上的组合发明是如何定义的呢?起点商标律师(联系方式18210958705)为您专业解答。 《专利审查指南》中对组合发明的定义,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 对于组合发明专利,其创造性判断时,如何才算新?通常遵循以下标准: 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组合的难易程度、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以及组合后的技术效果等。 如果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组合程度难、现有技术中无组合的启示、组合后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通常认为该组合发明是具备创造性的。 以下组合发明则通常不认为有创造性:要求保护的发明仅仅是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或连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迭加。 示例: 一项带有电子表的圆珠笔的发明,发明的内容是将已知的电子表安装在已知的圆珠笔的笔身上。将电子表同圆珠笔组合后,两者仍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在功能上没有相互作用关系,只是一种简单的迭加,因而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此外,如果组合仅仅是公知结构的变型,或者组合处于常规技术继续发展的范围之内,而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样的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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