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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这3种行为并不属于洛江专利侵权

2021-03-17 16:03:56|153|起点商标网

在专利法中,规定了有几种行为是不属于专利侵权,诸位小伙伴如果遇到了,可不要闹出乌龙把对方起诉了。

1、专利的合理使用

专利的合理使用是指不用经过专利权人许可,也不用向其支付费用即可使用其专利技术,包括专利用尽后的使用或者销售、先用权人的利用、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的使用、为科学实验而利用、医药审批的使用。具体来讲,依照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2、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的强制许可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决定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这种许可违反专利权人的意志,所以也被称为“非自愿许可”。主要包括商业强制许可、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或公共利益目的情况下的强制许可、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以及依存专利的强制许可。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48条至第51条的规定,“商业强制许可”指的是如果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或者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实施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依照我国《专利法》第62条规定,如果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其中,“现有技术”是指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现有设计”是指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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