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全喂入式大豆收割机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全喂入式联合收割机技术领域,具体来讲是一种全喂入式大豆收割机。
背景技术:
大豆是优质的植物蛋白资源,也是健康的食用植物油资源。随着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对大豆需求快速增加,国内产需缺口不断扩大。为实施好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积极应对复杂国际贸易环境(中美贸易战),促进我国大豆生产恢复发展,提升国产大豆自给水平,按照中央1号文件部署,农业农村部决定从2019年起实施大豆振兴计划,扩大种植面积,提高单产水平,改善产品品质,努力增加大豆有效供给,提高我国大豆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2019年3月15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豆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80%。
农业农村部提出扩大大豆种植面积。到2020年,全国大豆种植面积力争达到1.4亿亩,同比增加64.5万公顷。而机收率要求达到80%以上,现有机收率40%,远远不够。
由于我国长期进口大豆,国内大豆收割主要渠道有两种:一是买美国约翰迪尔的二手大豆收割机,主要是东北大豆种植区,二是使用全喂入轮式小麦收割机改装。
国内并无一家专门生产大豆收割机的厂家,国内在大豆收割机的设计还停留在六十年代苏联的大豆收割机水平,我们国家的大豆联合收割机行业标准jb/t11912-2014,都是由美国约翰迪尔在华企业为主要起草单位。
农业农村部提出扩大大豆种植面积。到2020年,全国大豆种植面积力争达到1.4亿亩,同比增加64.5万公顷。而机收率要求达到80%以上,现有机收率40%,远远不够。而现况又不容乐观:
1、由于国内大豆收割主要是采购美国约翰迪尔二手收割机,但是,约翰迪尔产品割幅宽,适合大面积收割作业,仅适合我国东北及黄淮地区大面积大豆种植区。中国其他大豆种植区域主要以套种和小田块为主,大割幅轮式收割机不太适用。而且采购国外二手机械,其故障率高、使用寿命、性能指标均有大幅降低,无法满足国内大豆扩种后的收割需求,更危及国家粮食安全战略。
2、国内巨明农机、大丰王农机,通过轮式全喂入小麦联合收割机进行改装,横轴流滚筒、无二次清选、螺旋输送搅龙输送挤压,改装无法满足大豆收获的主要性能指标要求:即总损失率≤5%,含杂率≤3%,破碎率≤5%。国内优良基因种豆收获作业要求破碎率≤1%更是无法满足。
3、南方大豆种植田块雨水充沛,田块小且容易积水,轮式收割机在恶劣田间状况下无法收割,为了适应中国国情,需要开发履带式大豆收割机。
综上,我国的地形、土壤环境、田块大小不一致,因此农机产品需求多样、机具作业环境复杂等因素影响,当前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农机科技创新能力不强、部分农机装备有效供给不足、农机农艺结合不够紧密等问题亟待解决。东北及黄淮地区大豆种植区适用于轮式,大割幅大豆收割机;而我国南方大豆种植区主要是小田块、玉米大豆套种及轮种模式,需要履带式、小割幅的大豆专用收割机。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全喂入式大豆收割机,解决市场上大豆收割机依赖进口故障率高,自主品牌改装不能适应多种作业环境,损失率、含杂率、破损率高等问题。
为达到以上目的,本实用新型采取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全喂入式大豆收割机,包括底盘、走行机构、割台机构、输送机构、脱粒机构、清选机构和提升机构,所述割台机构为网孔式割台,包括割台部和若干第一网孔式安装板;所述割台部的底部设置有若干第一安装孔;所述第一网孔式安装板与第一安装孔一一对应并安装于第一安装孔;所述输送机构为网孔式输送器,包括输送器本体、第二网孔式安装板和第三网孔式安装板;所述输送器本体的底部设置有第二安装孔和第三安装孔;所述第二网孔式安装板安装于第二安装孔,所述第三安装孔安装于第三安装孔。
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第一网孔式安装板为外凸的弧形板,且第一网孔式安装板上设置有若干长腰型孔。
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走行机构为履带式结构。
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脱粒机构包括脱粒滚筒,所述脱粒滚筒的下部设置有凹板筛。
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凹板筛为格栅式结构,包括框架体,所述框架体内设置有若干纵向钢筋和若干横向加强板。
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清选机构为大间距清选振动筛。
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提升机构包括大间距搅龙、横向输出搅龙和竖直设置的链条机构;所述链条机构的下端与大间距搅龙连接,链条机构的上端与横向输出搅龙连接,链条机构上设置有若干料斗。
进一步改进在于:还包括拨禾轮,所述拨禾轮与割台机构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
履带式收割机底盘满足收割机能够适应多种作业环境的需求,其网孔式割台、网孔式输送器底板;过滤了大豆收割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泥土,格栅式凹板筛;让大豆在脱粒过程中能够快速分离豆荚与豆粒,避免脱粒过程中产生破损,大间距清选振动筛;使清选后的豆粒能快速掉落,豆杆及豆荚快速输送至脱粒出口,大螺距螺旋搅龙;斗式提升机输送籽粒,保障豆粒在输送过程中不被挤压破损,满足总损失率≤5%,含杂率≤3%的要求,破碎率≤5%的行业标准。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全喂入式大豆收割机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割台机构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第一网孔式安装板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输送机构的结构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凹板筛的结构示意图;
图6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提升机构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
1-底盘;2-走行机构;
3-割台机构;31-割台部;32-第一安装孔;33-第一网孔式安装板;34-长腰型孔;
4-拨禾轮;
5-输送机构;51-输送器本体;52-第二安装孔;53-第三安装孔;54-第二网孔式安装板;55-第三网孔式安装板;
6-脱粒机构;
7-凹板筛;71-框架体;72-纵向钢筋;73-横向加强板;
8-清选机构;
9-提升机构;91-链条机构;92-料斗;93-大间距搅龙;94-横向输出搅龙。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详细描述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所述的实施例示例在附图中示出,其中自始至终相同或类似的标号表示相同或类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元件。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方位词,如有术语“中心”,“横向(x)”、“纵向(y)”、“竖向(z)”、“长度”、“宽度”、“厚度”、“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顺时针”、“逆时针”等指示方位和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叙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方位构造和操作,不能理解为限制本实用新型的具体保护范围。
此外,如有术语“第一”、“第二”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隐含指明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包括一个或者多个该特征,在本实用新型描述中,“数个”、“若干”的含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除非另有明确具体的限定。
下面结合说明书的附图,通过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的描述,使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有益效果更加清楚、明确。下面通过参考附图描述实施例是示例性的,旨在解释本实用新型,而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参见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一种全喂入式大豆收割机,包括底盘1、走行机构2、割台机构3、输送机构5、脱粒机构6、清选机构8和提升机构9,
参见图2所示,割台机构3为网孔式割台,包括割台部31和若干第一网孔式安装板33;割台部31的底部设置有若干第一安装孔32;第一网孔式安装板33与第一安装孔32一一对应并安装于第一安装孔32;具体的,还包括拨禾轮4,拨禾轮4与割台机构3连接。大豆收割产生的泥土在割台部的网孔式安装板进行一次泥土过滤。
参见图4所示,输送机构5为网孔式输送器,包括输送器本体51、第二网孔式安装板54和第三网孔式安装板55;输送器本体51的底部设置有第二安装孔52和第三安装孔53;第二网孔式安装板54安装于第二安装孔52,第三安装孔53安装于第三安装孔53。在输送槽部的网孔式安装板进行二次泥土过滤。
参见图3所示,第一网孔式安装板33为外凸的弧形板,且第一网孔式安装板33上设置有若干长腰型孔34。
具体的,走行机构2为履带式结构。履带宽幅750mm,可适应不同的收割作业环境。
脱粒机构6包括脱粒滚筒,脱粒滚筒的下部设置有凹板筛7。参见图5所示,凹板筛7为格栅式结构,包括框架体71,框架体71内设置有若干纵向钢筋72和若干横向加强板73。过滤后的作物秸秆通过输送器输送至脱粒腔,作物在脱粒腔经过脱粒从凹板筛处掉落,凹板筛设计结构为纵向钢筋和横向加强板焊接组成的纵向网孔式凹板筛,让大豆在脱粒过程中能够快速分离豆荚与豆粒,并且让籽粒及秸秆快速掉落,避免在脱粒腔产生破损。
清选机构8为大间距清选振动筛。使清选后的豆粒能快速筛选掉落至大间距搅龙。
参见图6所示,提升机构9包括大间距搅龙93、横向输出搅龙94和竖直设置的链条机构91;链条机构91的下端与大间距搅龙93连接,链条机构91的上端与横向输出搅龙94连接,链条机构91上设置有若干料斗92。斗式提升机的链条带动料斗往复运转向上输送籽粒,籽粒通过横向输出搅龙排出,螺旋提升机的料斗材质为pom,能保障长时间工作耐磨损,保障豆粒在输送过程中不被挤压破损。
在说明书的描述中,参考术语“一个实施例”、“优选地”、“示例”、“具体示例”或“一些示例”等的描述意指结合该实施例或示例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点,包含于本实用新型的至少一个实施例或示例中,在本说明书中对于上述术语的示意性表述不一定指的是相同的实施例或示例。而且,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点可以在任何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或者示例中以合适方式结合。
通过上述的结构和原理的描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理解,本实用新型不局限于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在本实用新型基础上采用本领域公知技术的改进和替代均落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由各权利要求限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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