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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异戊烯醇装置的废水处理系统的制作方法

2021-03-05 03:03:43|384|起点商标网
一种异戊烯醇装置的废水处理系统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异戊烯醇装置废水处理,具体涉及一种异戊烯醇装置的废水处理系统。



背景技术:

目前,由于异戊烯醇装置的特殊性,在生产过程中,反应产物有生成的重组分(cod达到100万左右),还有少量甲醛剩余,需用氨水中和反应脱除甲醛。生产过程中的废水既含有微量甲醛又含有过量氨水。此类污水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时,废水氨氮超标且微量甲醛能将生化系统内有益菌群杀死,处理难度极大。

故需要一种处理异戊烯醇装置废水的方法,处理过的废水环保达标后排放。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就是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提供一种异戊烯醇装置的废水处理系统,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针对异戊烯醇装置废水焚烧装置。将废水雾化喷入燃烧室焚烧,烟气在燃烧室内进行脱硝,脱硝后的烟气进入scr脱硝系统,然后烟气进入换热器换热,换出的热空气当做补氧风机使用,处理后烟气由引风机增压,通过烟囱达标排放的目的。

其技术方案是:一种异戊烯醇装置的废水处理系统,包括焚烧炉,所述的焚烧炉的燃烧室分别与甲醇燃料喷枪和废水喷枪连通,所述的焚烧炉通过排烟管道与余热锅炉连通,所述的余热锅炉与焚烧炉之间的排烟管道上设有氨液供给管道,所述的余热锅炉通过排烟管道与scr脱销装置连通,所述的scr脱销装置通过排烟管道与烟气冷却器连通。

进一步,所述的烟气冷却器与引风机连通,所述的引风机与烟囱连通。

进一步,所述的余热锅炉设有软化水进水口和蒸汽出气口。

进一步,所述的焚烧炉的燃烧室补氧风机连通。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较,具有以下优点:设计合理、工艺简单、安全环保。燃料甲醇利用异戊烯醇装置产出甲醇,且废水焚烧装置能提供7t/h蒸汽,不仅有效解决了异戊烯醇装置废水难处理问题,又能环保达标排放。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所描述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工艺流程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中心”、“纵向”、“横向”、“长度”、“宽度”、“厚度”、“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顺时针”、“逆时针”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设备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此外,术语“第一”、“第二”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一个或者更多个该特征。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多个”的含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除非另有明确具体的限定。

参照图1,一种异戊烯醇装置的废水处理系统,包括焚烧炉1,所述的焚烧炉1的燃烧室分别与甲醇燃料喷枪2和废水喷枪3连通,所述的焚烧炉1通过排烟管道与余热锅炉4连通,所述的余热锅炉4与焚烧炉1之间的排烟管道上设有氨液供给管道8,所述的余热锅炉4通过排烟管道与scr脱销装置7连通,所述的scr脱销装置7通过排烟管道与烟气冷却器10连通;所述的烟气冷却器10与引风机11连通,所述的引风机11与烟囱12连通;所述的余热锅炉4设有软化水进水口6和蒸汽出气口5;所述的焚烧炉的燃烧室补氧风机9连通。

工作过程

废水通过废水雾化系统和废水喷枪3送入燃烧室,甲醇燃料也通过雾化系统喷入燃烧室内,废水在燃烧室内燃烧,烟气在燃烧室内停留时间大于2s,确保进入焚烧系统的废液充分燃烧,有害成分分解效率超过99.99%。

在燃烧室内及出口处,进行脱硝sncr,脱硝剂由氨液供给系统供给,达到脱除nox的目的。

经充分燃烧的高温烟气由烟道送入余热锅炉4,经过余热锅炉4换热后烟气温度降到320°c左右进入scr低温脱硝,进一步去除烟气中的nox。

低温脱硝过后的烟气进入烟气冷却器10气气和气水一体换热,换出的热空气当做补氧风机供炉膛焚烧所需氧气使用,降温后的后烟气由引风机11通过烟囱12达标排放。

未提到的结构及连接关系均为公知常识。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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