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动车组牵引手柄限位器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动车组技术领域,具体是一种动车组牵引手柄限位器。
背景技术:
近年来,我国高铁呈现快速发展趋势,有部分高铁电力接触网由于当初设计的原因,造成动车组不能在该线路满功率运行(如动车组满功率运行,会造成接触网过载保护,中断行车事故的发生),为确保时速300~350公里动车组在时速200公里速度级客专安全运行,国铁集团规定了部分300~350公里动车组在时速200公里速度级线路上需要进行限位运行,目前,我国部分动车组牵引手柄为有级调速,且为10级调速,在特定区段根据动车组车型的不同需要进行人控限位操纵。
在现有技术中,大部分动车组可以通过车载信息监控系统进行限流控制,从设备上进行限制动车组满负荷牵引,但仍有少部分动车组无法实现车载控制系统进行限位控制,如crh2型系列、crh380a型系列动车组,只能通过高铁司机进行人控,如果人控出现失误(超级位操纵),会引起电力接触网的过载保护,造成电力接触网跳闸事故的发生,该线路上的动车组均失去动力而停车,动车组将会大面积晚点,给铁路运输安全带来较大影响,因此,本实用新型提出一种动车组牵引手柄限位器来解决上述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动车组牵引手柄限位器,以解决上述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动车组牵引手柄限位器,包括限位器主体,所述限位器主体为台阶型结构,其分为限七级位凸台和限八级位凸台,限位器主体上固定设有用于防止其掉入牵引手柄槽内的扇形托台。
在一种可选方案中:所述限位器主体上均匀设有防滑纹。
在一种可选方案中:所述限七级位凸台和限八级位凸台横切面形状均为腰形。
在一种可选方案中:所述限七级位凸台尺寸为43cm*22cm,限八级位凸台尺寸为48cm*22cm。
在一种可选方案中:所述扇形托台和限位器主体均由柔性橡胶材料制成,限位器主体上设有空心直槽口。
相较于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有益效果如下:
1、设有扇形凸台、限七级位凸台、限八级位凸台和空心直槽口,该限位器能够迅速、稳定、可调地进行动车组牵引手柄级位限制,满足crh2型系列和crh380a系列动车组的不同牵引限位要求,避免高铁司机超级位操纵,引起电力接触网的过载保护,造成电力接触网跳闸事故的发生,结构简单,方便实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第一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第一实施例的正视图。
图3为图2的左视图。
附图标记注释:1-扇形托台、2-限七级位凸台、3-空心直槽口、4-限八级位凸台。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实施例1
请参阅图1~3,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一种动车组牵引手柄限位器,包括限位器主体,所述限位器主体为台阶型结构,其分为限七级位凸台2和限八级位凸台4,限七级位凸台2和限八级位凸台4横切面形状均为腰形,限七级位凸台2尺寸为43cm*22cm,适用于crh380a型系列动车组,限八级位凸台4尺寸为48cm*22cm,适用于crh2型系列动车组,限位器主体上固定设有用于防止其掉入牵引手柄槽内的扇形托台1,所述扇形托台1和限位器主体均由柔性橡胶材料制成,限位器主体上设有空心直槽口3,在空心直槽口3的作用下,限位器主体可进行一定程度的挤压收缩,能够有效防止动车组牵引手柄槽宽度误差而导致限位器主体无法卡进槽中。
在使用时,要根据动车组类型系列进行安装,当动车组为crh380a型系列动车组时,将限位器主体中的限七级位凸台2朝上卡入牵引手柄槽中,当动车组为crh2型系列动车组时,将限位器主体中的限八级位凸台4朝上卡入牵引手柄槽中,当高铁司机对动车组进行人控限位操纵时,该限位器能够对操作杆起到一个阻挡的作用,以防止高铁司机超级位操纵而引起电力接触网过载保护,影响铁路运输正常有序进行,结构简单,方便实用。
实施例2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与实施例1的不同之处在于,进一步的,为了便于安装该限位器,所述限位器主体上均匀设有防滑纹,防滑纹能有效增大人手与该限位器之间的摩擦力,使得人们更方便快捷地将其卡入牵引手柄槽中。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是:本实用新型在使用时,要根据动车组类型系列进行安装,当动车组为crh380a型系列动车组时,将限位器主体中的限七级位凸台2朝上卡入牵引手柄槽中,当动车组为crh2型系列动车组时,将限位器主体中的限八级位凸台4朝上卡入牵引手柄槽中,当高铁司机对动车组进行人控限位操纵时,该限位器能够对操作杆起到一个阻挡的作用,以防止人控出现超级位操纵而引起电力接触网过载保护,影响铁路运输正常有序进行,结构简单,方便实用。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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