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防漏挡墙的防漏电子烟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子烟技术领域,具体涉及电子烟防漏油技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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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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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现代人类已经意识到香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以及香烟烟雾对大气环境尤其是室内环境的污染,且随着生活品质的提高,对自身身体健康的重视以及社会对外在环境尤其是室内环境污染的重视,戒烟势在必行。为了解决“瘾君子”对传统香烟的过度依赖,近年来电子烟(也即常说的电子雾化装置)应运而生。电子烟主要用于替代传统香烟,其主要实现原理是通过其主体部件-电子烟雾化器,将无毒副作用的烟油在电子雾化芯的加热作用下雾化成雾化蒸汽,即常称“烟雾”,通过雾化汽使烟民获得香烟作用的一种刺激感。
一般地,电子烟包括有雾化器和电子烟烟杆,其中雾化器实施烟油雾化,烟油在雾化芯管内形成的烟雾,通过烟嘴供使用者吸入。
然而,电子烟在运输仓储时,在内外部压力等因素作用下,存在漏油问题,造成烟油变质,影响了使用者的使用体验,除此之外,电子烟在使用时也有漏油的问题存在,因此,这一问题需要进行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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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实现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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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缺陷,本实用新型提供的防漏电子烟,能够避免电子烟在运输储存和使用时的漏油现象。
一种基于防漏挡墙的防漏电子烟,包括烟嘴组件和雾化组件,所述雾化组件设于烟嘴组件内,所述雾化组件包括油杯底座和发热件,所述油杯底座设有进气中心孔,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气中心孔向内部延伸形成防油挡墙,所述防油挡墙与发热件之间存在距离。
进一步地,所述烟嘴组件包括壳体,中心管,油塞和烟嘴,所述中心管设于壳体内,所述壳体,油塞,中心管和油杯底座构成储油腔,所述烟嘴套装于壳体上,覆盖油塞,烟嘴设有烟嘴口与中心管相通。
进一步地,所述雾化组件还包括电极,所述电极嵌于油杯底座中,所述油杯底座设有引脚孔
进一步地,所述发热件设于中心管内,所述中心管设有与储油腔相通的通孔,所述中心管与油杯底座的进气中心孔相通,所述油杯底座与壳体之间设有侧壁密封带,所述中心管顶端与油杯底座相连处之间设有中心管密封套。
进一步地,所述中心管密封套覆盖引脚孔。
进一步地,所述发热件为陶瓷芯或竖立型发热丝。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防漏电子烟,通过设置防油挡墙的结构,能够有效防止烟油液体从进气中心孔流出,并且防油挡墙与发热件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避免两者接触引流,中心管上的密封套装配后能够堵住引脚孔,防止烟油液体从引脚孔漏出,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能够有效避免电子烟在运输储存和使用时的漏油现象。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油杯底座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便于理解本实用新型,下面将参照相关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更全面的描述。附图中给出了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方式。但是,本实用新型可以以许多不同的形式来实现,并不限于本文所描述的实施方式。相反地,提供这些实施方式的目的是使对本实用新型的公开内容理解的更加透彻全面。
如图1-2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实施例的示意图,包括雾化组件1和烟嘴组件2,雾化组件1设于烟嘴组件2内,雾化组件1包括油杯底座11,发热件12和电极13,油杯底座11设有进气中心孔14,进气中心孔14向内部延伸形成防油挡墙15,防油挡墙15的结构能够有效防止烟油液体从进气中心孔14流出,防油挡墙15与发热件12之间存在距离,防油挡墙15和发热件12之间不接触,能够有效避免引流,油杯底座11设有引脚孔16,电极13的引线通过引脚孔16与发热件12相连,发热件12优选为陶瓷芯或者竖立型发热丝。
如图1所示,烟嘴组件2包括壳体21,中心管22,油塞23和烟嘴24,中心管22设于壳体21内,壳体21,油塞23,中心管22和油杯底座11构成储油腔25,烟嘴24套装于壳体21上覆盖和固定油塞23,烟嘴24设有烟嘴口与中心管22相通,储油腔25内储有烟油,当烟油使用完后,通过油塞23可以往储油腔25添加烟油。
上述发热件12设于中心管22内,中心管22设有与储油腔25相通的通孔,储油腔25的烟油通过通孔与发热件12接触加热,中心管22与油杯底座11的进气中心孔14相通,气体经进气中心孔14带动中心管22雾化后的烟油到达烟嘴口供使用者吸食。油杯底座11与壳体21之间设有侧壁密封带26,侧壁密封带26作用是密封,中心管22顶端与油杯底座11相连处之间设有中心管密封套17,中心管密封套17装配后堵住引脚孔16,防止烟油从引脚孔漏出。
上述实施例通过设置防油挡墙15的结构,能够有效防止烟油液体从进气中心孔14流出,并且防油挡墙15与发热件12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避免两者接触引流,中心管22上的中心管密封套17装配后能够堵住引脚孔16,防止烟油液体从引脚孔16漏出,解决了现有电子烟的漏油问题。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仅限于上述实施方式,凡是属于本实用新型原理的技术方案均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原理的前提下进行的若干改进,这些改进也应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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