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性能电子烟雾化器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子烟技术领域,具体地说,是涉及一种高性能电子烟雾化器。
背景技术:
电子烟又名虚拟香烟,它有着与香烟一样的外观,与香烟近似的味道,主要是用于在不影响健康的前提下模拟吸烟的感觉,以供戒烟或替代香烟使用。
目前市场上电子烟产品包括电子烟雾化器,电子烟雾化器中包括有发热模块,然后施加外部电压至发热模块,发热模块发热雾化烟油。
目前一次性电子烟雾化器中,以油舱储油的方式实现最佳口感,在烟油雾化的过程中,顶部下油,由于发热体都是有孔的载体,锁油能力各不相同,从而导致发热丝易烧结,发热体易漏油,用户体验感不强。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高性能电子烟雾化器,主要解决现有电子烟雾化器竖型发热丝易烧结,发热丝的温度与烟油雾化量难达到最佳平衡点而造成烟油雾化效果差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高性能电子烟雾化器,包括带有油舱的壳体,设置于壳体一端的烟嘴,设置于壳体另一端并通过烟气通道与烟嘴导通的雾化舱,设置于壳体内用于分隔油舱与雾化舱的活动分隔机构,设置于雾化舱上端与油舱导通的进油孔,设置于雾化舱内并与进油孔导通的椭圆形陶瓷发热模块,设置于雾化舱末端的进气孔,设置于进气孔与陶瓷发热模块之的吸油棉,以及设置于雾化舱末端并与椭圆形陶瓷发热模块连接的发热电极;其中,所述椭圆形陶瓷发热模块内部中空并使进气孔与烟气通道导通。
进一步地,所述活动分隔机构包括环绕烟气通道设置的隔离板,设置于隔离板两侧并贯穿雾化舱的推拉杆,以及设置于隔离板下方并嵌入进油孔内的堵油塞。
作为优选,所述烟气通道的直径从烟嘴到雾化舱逐渐减小。
作为优选,所述烟气通道中下部设置有防倒吸片。
作为优选,所述吸油棉采用针刺棉花,厚度为1cm。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1)本实用新型通过设置活动分隔机构,在电子烟未使用之前,保证烟油和椭圆形陶瓷发热模块之间是分隔的,避免漏油,并且烟油和外界是隔断的,烟油不与外界接触,避免烟油氧化,保持电子烟味道在生产完毕到用户初次使用的一致性,椭圆形陶瓷发热模块解决了进油和储油的平衡,使雾化更充分。
(2)本实用新型通过设置吸油棉,使用时与椭圆形陶瓷发热模块配合,起到烟油和油舱气压交换的介质作用,吸油棉的自身吸力作用,保证烟油不易渗漏。
(3)本实用新型通过在烟气通道中下部设置有防倒吸片,在没有抽吸电子烟使,防倒吸片闭合,避免灰尘杂质进入到雾化舱内。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剖面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整体外形结构示意图。
其中,附图标记对应的名称为:
1-壳体,2-油舱,3-烟嘴,4-烟气通道,5-雾化舱,6-活动分隔机构,7-进油孔,8-椭圆形陶瓷发热模块,9-进气孔,10-发热电极,11-吸油棉,12-推拉杆,13-防倒吸片,14-隔离板,15-堵油塞。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说明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实施例。
实施例
如图1、2所示,本实用新型公开的一种高性能电子烟雾化器,包括带有油舱2的壳体1,设置于壳体1一端的烟嘴3,设置于壳体1另一端并通过烟气通道4与烟嘴3导通的雾化舱5,设置于壳体1内用于分隔油舱2与雾化舱5的活动分隔机构6,设置于雾化舱5上端与油舱2导通的进油孔7,设置于雾化舱5内并与进油孔7导通的椭圆形陶瓷发热模块8,设置于雾化舱5末端的进气孔9,设置于进气孔与陶瓷发热模块8之的吸油棉11,以及设置于雾化舱5末端并与椭圆形陶瓷发热模块8连接的发热电极10。其中,所述吸油棉11嵌入进油孔7内。所述吸油棉11采用针刺棉花,厚度为1cm,使用时与椭圆形陶瓷发热模块配合,起到烟油和油舱气压交换的介质作用,吸油棉的自身吸力作用,保证烟油不易渗漏。
其中,所述椭圆形陶瓷发热模块8内部中空并使进气孔9与烟气通道4导通。所述烟气通道4的直径从烟嘴3到雾化舱5逐渐减小。所述烟气通道4中下部设置有防倒吸片13,在没有抽吸电子烟使,防倒吸片闭合,避免灰尘杂质进入到雾化舱内。
为了使电子在未使用时油舱内的烟油与外界完全隔离,保证香气不会与空气接触,本实用新型利用活动分割机构实现电子烟烟油未使用前的分隔。所述活动分隔机构6包括环绕烟气通道设置的隔离板14,设置于隔离板14两侧并贯穿雾化舱5的推拉杆12,以及设置于隔离板14下方并嵌入进油孔7内的堵油塞15。
通过上述设计,具有本实用新型的雾化器的电子烟在未使用之前,保证烟油和椭圆形陶瓷发热模块之间是分隔的,避免漏油,并且烟油和外界是隔断的,烟油不与外界接触,避免烟油氧化,保持电子烟味道在生产完毕到用户初次使用的一致性,椭圆形陶瓷发热模块解决了进油和储油的平衡,使雾化更充分。因此,具有很高的使用价值和推广价值。
上述实施例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之一,不应当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但凡在本实用新型的主体设计思想和精神上作出的毫无实质意义的改动或润色,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仍然与本实用新型一致的,均应当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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