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瓶口加工用吹气头结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玻璃瓶加工设备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玻璃瓶口加工用吹气头结构,
背景技术:
随着玻璃成型技术的发展,玻璃瓶生产设备的机速不断提高。吹气头是玻璃瓶罐生产不可或缺的模具,它的气路设计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玻璃瓶罐的质量及生产效率。现有的制瓶机吹气头在吹气时,压缩空气通过吹气管进入玻璃瓶内,如工艺参数调整不当,吹气压力过大会导致瓶口出现胖口缺陷,而吹气压力过小,会导致瓶口出现不饱满缺陷,进而导致玻璃瓶质量不合格;同时,现有的吹气头只有一条吹气管道,工作时温度高、散热慢,冷却效果差,不能满足高速生产的需要;此外,由于玻璃瓶内外壁的热传递,玻璃瓶口内外壁温度差异大,达不到热平衡,极易出现各种瓶口裂纹的质量缺陷。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设置合理且适用性强的玻璃瓶口加工用吹气头结构。
实现本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玻璃瓶口加工用吹气头结构,包括吹气头本体,在所述吹气头本体的底部开设有瓶口槽且在所述吹气头上开设有与所述瓶口槽相连通的吹气孔,在所述吹气头本体的侧壁内开设有导引通道,所述导引通道连通吹气孔与瓶口槽侧壁,在所述瓶口槽的侧壁内还设置有缓冲凹腔,在所述缓冲凹腔内设置有缓冲挡板,在所述缓冲挡板与所述缓冲凹腔的内壁之间固定有缓冲弹簧,在所述缓冲挡板与所述缓冲凹腔的内壁之间设置有密封圈。
在所述吹气头本体的外壁上开设有与所述缓冲凹腔相连通的排气孔。
在所述吹气头本体的顶部开设有圆柱形吹气槽,在所述吹气头本体的侧壁内开设有向下延伸并穿过导引通道的竖向槽,所述竖向槽的顶部处于所述圆柱形吹气槽内,在所述竖向槽内设置有闸板,在所述圆柱形吹气槽内设置有圆环抵块,在所述圆环抵块的底面与所述圆柱形吹气槽的底壁之间固定有复位弹簧,所述闸板的顶面固定在所述圆环抵块的底面上。
在所述闸板的表面粘附有密封胶层。
本实用新型具有积极的效果:本实用新型的结构设置合理,其设置有缓冲凹腔和缓冲挡板,在玻璃瓶口外壁的温度较高时,玻璃瓶口内的气液压吹向瓶体内,而瓶口外壁的热压在瓶口槽内,而瓶口槽内气压较大会推动缓冲挡板移动,从而使瓶口槽的空间增大,有利于使瓶口内壁和外壁的温度达到一致,同时还设置有导引通道,可以使吹气孔内的气流分散至瓶口内壁和外壁,也有利于降低瓶口内壁和外壁的温度差,有利于提高加工的质量,使用稳定可靠,适用性强且实用性好。
附图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内容更容易被清楚的理解,下面根据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其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图1显示了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其中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见图1,一种玻璃瓶口加工用吹气头结构,包括吹气头本体1,在所述吹气头本体的底部开设有瓶口槽2且在所述吹气头上开设有与所述瓶口槽相连通的吹气孔3,在所述吹气头本体的侧壁内开设有导引通道4,所述导引通道连通吹气孔与瓶口槽侧壁,在所述瓶口槽的侧壁内还设置有缓冲凹腔5,在所述缓冲凹腔内设置有缓冲挡板6,在所述缓冲挡板与所述缓冲凹腔的内壁之间固定有缓冲弹簧7,在所述缓冲挡板与所述缓冲凹腔的内壁之间设置有密封圈8。
在所述吹气头本体的外壁上开设有与所述缓冲凹腔相连通的排气孔9。
在所述吹气头本体的顶部开设有圆柱形吹气槽10,在所述吹气头本体的侧壁内开设有向下延伸并穿过导引通道的竖向槽11,所述竖向槽的顶部处于所述圆柱形吹气槽内,在所述竖向槽内设置有闸板12,在所述圆柱形吹气槽内设置有圆环抵块13,在所述圆环抵块的底面与所述圆柱形吹气槽的底壁之间固定有复位弹簧14,所述闸板的顶面固定在所述圆环抵块的底面上。在吹气时,外部吹气管会抵压在圆环抵块上,可以根据需要调节外部吹气管抵压在圆环抵块上的力度,从而使圆环抵块在复位弹簧的作用下进行升降,从而实现对导引通道的关合操作。
在所述闸板的表面粘附有密封胶层15。
本实用新型的结构设置合理,其设置有缓冲凹腔和缓冲挡板,在玻璃瓶口外壁的温度较高时,玻璃瓶口内的气液压吹向瓶体内,而瓶口外壁的热压在瓶口槽内,而瓶口槽内气压较大会推动缓冲挡板移动,从而使瓶口槽的空间增大,有利于使瓶口内壁和外壁的温度达到一致,同时还设置有导引通道,可以使吹气孔内的气流分散至瓶口内壁和外壁,也有利于降低瓶口内壁和外壁的温度差,有利于提高加工的质量,使用稳定可靠,适用性强且实用性好。
本实施例中使用的标准零件可以从市场上直接购买,而根据说明书的记载的非标准结构部件,也可以直根据现有的技术常识毫无疑义的加工得到,同时各个零部件的连接方式采用现有技术中成熟的常规手段,而机械、零件及设备均采用现有技术中常规的型号,故在此不再作出具体叙述。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这些属于本实用新型的实质精神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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