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绵宝宝之父病逝,在创作者纷纷离去的今年,也许是时候讨论一下著作权的最终“归属”了
海绵宝宝的创作者史蒂芬⋅海伦伯格(Stephen Hillenburg)也走了,年仅57岁。
今年3月,海伦伯格宣布,他被诊断患有鲁贾里格症,即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也就是传说中的“渐冻人症”(ALS),是一种渐进且致命的神经退行性疾病。
本次病发后他没能挺过去,最终在南加州的家中去世。
为人所知的是海绵宝宝真的非常红,在世界范围内可以说红到人尽皆知,在小猪佩奇之前,它才是真正开创儿童动漫界超级IP先河的“鼻祖”。
英国首相戈登·布朗曾在采访中表示他会和孩子一起看海绵宝宝;美国前总统奥巴马在2007年采访里也公开表示过海绵宝宝是自己最喜爱的电视角色,甚至会陪自己的两个女儿看。
而一代巨星大卫·鲍伊2007年还曾为海绵宝宝的迷你剧客串配音,一切只是因为他有个喜欢海绵宝宝的六岁(当时)女儿。
甚至在大洋彼岸,连中国女明星都以此为梗“自黑”或者是展露特殊才华博取公众好感。
不太为人所知的,则是海伦伯格并不是漫画家出身,在改行画漫画之前,他曾经是一名海洋生物学专家,在走进动漫业之前在加州一个小城市当了3年的海洋生物学老师。
而海绵宝宝是他于1998年开始创作的漫画,1999年《海绵宝宝》被制作为动画片,并在“尼可罗顿儿童频道”首播。
迄今为止,该动画剧集已经播出了近250集。并有两次被搬上银幕,分别为2004年上映的「海绵宝宝历险记」与2015年上映的「海绵宝宝:海陆大出击」,共创造了超过120亿美元的收入。
各方面的数字表明,海绵宝宝的确可以称为创下该频道的收视神话。
史蒂芬·希伦伯格创作海绵宝宝的初衷,是“希望他会有点像海底的杰瑞·刘易斯(美国摇滚乐先锋人物,著名乡村音乐家)——一个愚蠢的乐观主义者,一个孩子般的角色,任何时候都看见光明的一面。”可以说他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
某种程度上,海绵宝宝的乐天单纯,更像我们身边默默无闻的小人物的一种向往,向往着自己虽处世消极却渴望心怀理想,虽饱经世故但又希望自己天真未泯。因此,除了是全世界孩子们的童年印记之外,它也是成年人的梦。
2018年我们已经失去太多,霍金、李敖、樱桃子、常宝华、单田芳、金庸、斯坦李,还有李咏、蓝洁瑛……都说“伟大的艺术家和艺术作品都是扎堆出现”,在今年,似乎这些“伟大的人似乎又扎堆离开”。我们还没有彻底失去2018年,就已经失去了江湖、宇宙、英雄和童年。
有人会半真半假地说,我们是不是以后再也看不到海绵宝宝、金庸剧、漫威电影了?但其实这个问题如果用知识产权界的语言来提问,则是在说:著作权人活着的时候,著作权理应由著作人享有,但在著作人死亡后,其著作权的权属又该如何去进行认定呢?
虽然我们一直回避在死亡这么宏大肃穆的现实面前讨论这个问题,但现在想想也许强调一番与他们的作品息息相关的权利,也是另一种缅怀的方式,所以今天特别出了这个专题,讨论一下:
著作权人离世后,著作权该何去何从呢?
著作权问题一直比商标与专业这类工业产权复杂,是因为它通常会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因此,著作权的继承与消亡,也必然要分两个部分进行探讨。
以我国著作权法为例,一般来说,著作权的财产权部分即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依法是可以继承的。而关于著作人身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但著作权法又同时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时间限制。
我国著作权规定,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而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 部门保护。
而公民死亡后,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如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哪些人又可以成为著作权的继承人呢?
首先,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即继承人经过继承活动可以成为著作财产权新的权利人。
其方式既可以是法定继堆,也可以是遗嘱继承,还叮以是接受遗赠。
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故美术等作品如果原件所有权在作者生前已转让他人,但除展览权以外的著作权仍属于作者。作者去世以后,这种作品的著作权也是继承的标的。
其次,著作权属于法人或非法入单位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则由国家享有。
最后,作品倘若是合作完成,那么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对其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创作者死后五十年再无著作权到底怎么理解?
首先,著作权法规定原文是: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其次,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所规定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就文学和绘画方面来说,其创作者去世50年后,如果有其他人想再版作者的作品,或者将作品改编成电影、电视剧、广播剧、漫画,或翻译成其他语言,是不需要付钱的,也不需要征得作者后人的同意的。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三项权利都永远不会改变。这三项权利是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法有明确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署名权与修改权不必特别解释,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是指作者如果创作了一部作品,那么这部作品就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论他是在世还是去世,不论去世多久,其作品都不能被他人歪曲和篡改,当然,也保护作品不受抄袭。
也就是说,五十年的期限只是改编、出版、翻译等权利不受限制,但不论作者去世多久,抄袭、篡改、剽窃他的作品都是违法的!
蔡康永在康熙来了停播之际曾经表示:相伴一场,人来人往,只是日常。
其实人的生命有限、精力有限,我们不可能拥有真正一成不变的东西,就像知识产权保护,也有它的时效性。
所以某种程度上,道别,就是我们的日常。
我们能够慰藉自己的,唯有在有机会拥有对方的时候,珍惜彼此的陪伴。对人是,对知识产权何尝不也是。
来源:顶峰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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