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诉“百家号”转载侵权 百度:作品属软件生成
利用AI、大数据生成的文章,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吗?今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均通过互联网诉讼平台远程参与了庭审,就涉案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等问题展开辩论。
2018年9月9日,原告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首次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文章《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菲林律所称,次日,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涉案文章,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将涉案文章首尾段进行删除,侵害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告将署名删除,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故律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百度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百家号平台上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支出560元。
庭上,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涉案文章不具有独创性,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的,并非由原告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获得的,故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文章是法人作品。原告主张百家号使用了涉案文章,但是其证据保全的过程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缺乏正式的公证文件,故其证据缺乏真实性和可信性。百家号是信息存储平台,被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也未侵犯涉案文章保护作品完整权。原告是法人主体,主张赔礼道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此案未当庭宣判。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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