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利实施许可和转让
专利实施许可指许可他人在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实施的行为。专利实施许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多种类型,按照许可权限可分为普遍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按照许可地域可分为全国的实施许可和特定地区实施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专利名称和专利号;
2、专利实施许可权限,应明确为普遍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交叉许可或分许可;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期,如超过专利有效期的部分为无效合同;
4、专利实施许可的地域,如全国或部分区域;
5、专利实施许可的范围,是在某地区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的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6、专利权瑕疵担保和保证条款,如专利被撤销或无效后的处置方案;
7、专利许可费及支付方式;
8、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等;
9、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如仲裁条款和涉及相关技术秘密条款。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在3个月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其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将其权利转移给他人。专利权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专利名称、专利号或专利技术方案;
2、专利号、申请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3、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情况;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和违约金;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如仲裁条款。专利权转让合同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并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的生效自登记之日起。以专利权出质的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其登记之日就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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