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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专利权中会遇见哪些问题

2021-01-07 10:01:42|206|起点商标网

大多申请人存在困惑,专利权在权利终止后恢复期内这段“濒死”时间里,有没受到保护呢?由此申请恢复专利权时,会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国知局尚未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权利人就已经申请恢复;

2、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发出后,权利人申请恢复。

第一种情况下,终止通知书由于并没发出,专利权还没有正式终止,可暂不管;

第二种是,终止通知书已发,在恢复之前,专利权的法律状态是已于应缴纳年费期满日终止。在终止日和权利恢复手续办理完成中有个空档期,若之后依法恢复了专利权,那这个空档期内的专利权是否暂时丧失保护?侵权行为能否被制裁?

这个问题可以进一步拆分:

一、专利权终止日是否即专利失效、丧失保护日?

二、专利权恢复的日期是权利恢复通知书的发文日,还是要到专利权终止日?

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会载明专利权终止的日期(年费缴纳期满日),但恢复权利通知书仅记载了发文日、国知局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的日期和权利人提出恢复请求的日期,回避了自哪一天恢复专利权这个问题,让对这个空档期如何处理有点不知所措。

三、稀少的判例

这些问题是法律规定的空白,官方中标准答案也没有可寻。可能因这种情形较为少见,能检索到的裁判文书的数量并不多,其中多数判例倾向支持侵权成立,但对侵权发生时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会一笔带过,评价没给出,仅有个别判例对这种情形做了有意义的探索。其中有法院认为,公众可以通过查询专利登记薄的记载知道专利权虽终止,但还处于恢复期内,因此只有未成功启动恢复程序的权利人,专利权终止才属“不可恢复的终止”,在国知局公告失效后,专利的终止才算正式生效。若权利人恢复成功,那么专利权的终止便不生效,也不存在专利保护空档期。还有个别相反案例认为,国知局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就意味着专利权就自年费缴纳期满日终止,这段时间已丧失权利基础,自然就谈不上侵权。

四、沉寂的讨论稿

2003年,最高法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曾有个讨论稿,其中第四十九条对专利权丧失又恢复时他人是否有使用权表达了意见:“专利权在丧失后又恢复的,在权利丧失期间,他人对该专利实施的,对专利权的侵犯不构成,但他人的行为系在专利权丧失前的侵权行为继续的,人民法院仍应认定其构成专利侵权。

在丧失专利权期间,他人开始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在专利权恢复后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专利权的侵犯不视为,但行为人有恶意的,人民法院仍应认定其构成专利侵权。

依照前规定具有使用权的人无权许可他人或者向他人转让其实施的技术或者外观设计,除非连同其企业整体转让或者被承继。”

可见,曾经最高法对这个问题详细考虑过,且一度倾向于支持空档期的存在,但最终并未在2009年发布的正式司法解释中保留这一条款,而是选择了留白不表,这意味着最高法经过利益权衡后对这个问题还是采取了一个模棱两可的姿态。


在这些争议地带,有时没有必要去追求一个确定的结论,那是学者们的工作;更不要去迷信那些林林总总的判例,哪怕是最高法作出的,哪怕代表着绝对优势的观点,只要没上指导案例,都仅是参考而已。更多详情请关注起点商标网专利申请流程我们将不定时更新各种行业知识内容,希望能够给您带来更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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